北京专业征地律师:谁才可以批准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涉及老百姓和相关部门两方权益的一项活动,不能随意征收,谁是征收主体,谁才是有权批准土地征收的部门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征收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征收的,其征收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虽然,对咱老百姓来说,可能在土地征收中最在乎的往往是征收补偿,但是征收是否合法,征收项目有没有获得批准,是谁批准的等都与咱老百姓的征收补偿有着一定的关系,所以,咱老百姓也需要弄明白谁才是有权批准征地的人,谁才是征收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部门才有权批准征地。除此之外,其他的主管部门比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部门都没有批准征地的权限。
实践中,如果是没有权限的部门批准征地,那么征收行为则是不合法的,且相关责任人或是单位还可能会受到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如果老百姓发现土地征收项目是无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那么建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举报,要求上一级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需要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征收并非是为公共利益或是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那么同样也不能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