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拆迁律师:遇上拆迁后,需要注意哪两点?
被征收人在遇上征地拆迁后要注意哪两点呢?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就一定能顺利拿到补偿或是安置房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中,首先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不低于其现有生活水平的补偿。在前期就补偿事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那么双方就需要在书面的协议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征收方需要在协议上盖上部门的公章。毋庸置疑,只要协议一签订,该协议就马上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哪一方都不可以擅自更改协议内容,或者是说毁约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
但这里凯诺律师要着重说一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能顺利拿到相关的补偿款或是安置房,也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完成了前期的征收工作。可能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误认为只要自己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其就可以明目张胆的要求被征收人马上交出土地或是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由自己处置,但这种理解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明显有所偏差。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实施房屋应当要先补偿、后搬迁。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先补偿、后搬迁可不是说,只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算完成了征收补偿工作,而是需要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且被征收人也拿到了相关的补偿之后,征收方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交出房屋。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就马上让其交出土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凯诺律师要的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有很多征收方并不会马上支付具体的补偿款,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也不一定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也就是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能马上拿到拆迁补偿款,也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能如愿住进安置房。
因此,在与征收方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也要格外地提高警惕,时刻了解征收方的一举一动,倘若在签订协议后,征收方迟迟不愿意支付补偿款,安置房更是没希望在短时间内拿到,且还以现在资金紧张等为由搪塞自己,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能不能通过诉讼来给征收方施压,来保障自己在拆迁中的权益。
二、采取暴力行为,并不一定能争取到满意的拆迁补偿
除此以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一点是,采取暴力行为,并不一定能争取到满意的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采取违法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虽然近些年,这种暴力强拆的行为越来越少了,但实践中,这种暴力拆迁的行为并没有被彻底的约束住,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仍然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采取简单粗暴的行为,将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人家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被征收人房屋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只不过,实践中,极个别的被征收人在遇到自己家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往往会控制不住自己激动的情绪,也会如征收方一样采取暴力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以暴制暴只会让事情越来越严重,不仅被征收人自己可能会因此丧失与征收方协商补偿的机会,还有可能会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所以,大家在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可以先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然后再具有针对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舍本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