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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谁可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村委会是否可以申请征地?
发布日期:2024-08-26点击率:97

  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谁可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村委会是否可以申请征地?

  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其余的补偿费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

  但是,话又说回来,土地征收会涉及大量的耕地,少则几公顷,多则几十公顷,甚至上百公顷,会让众多农民老百姓失去耕地,失去最基本的收入来源。所以,实施土地征收可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这其中往往有着很复杂的关系,而且,也不是谁都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的。

  为了能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实施征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法律法规,一般征收集体土地,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推进征收工作,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一般则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推进土地征收工作,这几部法律法规上对如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且在征收程序也进行了明确。

  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看,如果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老百姓土地的话,一般需要先履行征收前置工作,然后在申请征地,获得征地批复之后,方可推进具体的征收工作。

  这里我们需要再重复一遍的是,实施征地拆迁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在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这里顺便要告诉大家一下,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应当要有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另外,土地征收预公告还需要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至少要张贴十个工作日。

  之后,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必须要有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并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至少三十日。

  在履行完征收前置工作之后,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获得批准文件之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以后,可以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另外,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也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中应当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申请征地或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当然了,我们再三强调,申请征地、房屋征收只能是在相关部门完成了征收前置工作的情况下,没有完成征收前置工作,那么,无论是哪个部门都不可以申请征收的,即使申请征地,那么可能也获得不了征地批复文件。

  但是近日,吉林省的韩某咨询律师说,自己的家乡要修建公路,按照规划,高速公路正好要经过韩某家的承包地,所以,韩某与村里的几户人家的将近十亩的土地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从征收开始,就一直是村委会与韩某等人沟通征地拆迁事宜,并没有见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身影,即使征收到了后期,也仍然一直是村委会。

  后来因为有村民对补偿不满意,所以没有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村委会为了让村民尽快交出土地,便对该村民采取了一系列的逼迁方式,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以恐吓的方式要求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

  事实上,征地拆迁中经常会见村委会的身影,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会将所有的征收事宜委托给村委会,让村委会负责与村民就相关的事宜进行沟通,而有的土地征收工作则直接是由村委会组织的,或者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名义组织实施占用土地。

  但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只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牵头实施,也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村委会等其他部门是没有权利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的,其也没有权利去申请征地。如果是村委会出现在了征地拆迁中,且一些征收工作还由他们来做,那么,其必须要有相关部门书面的委托书。

  总之,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发现征收主体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或是其他无权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部门,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