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不要交出土地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与建设,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遇到了征地拆迁。但无论是因什么目的开展的征收活动,只要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均需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推进相关的征收工作,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只能是在给予了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下,才能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在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交出房屋等。
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而《土地管理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于来说比国有土地更为复杂,而且对被征收人影响也较大,如果补偿给不到位,那么农民或许最后连个居住的地方也没有了。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对于补偿不合理的,一定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要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