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强制推进土地征收必须要有这三个程序
土地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关于土地征收工作,《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拆迁律师发现,有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往往会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就会以“你再不交出土地,连现在的补偿也没有了”“你现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你来说是有好处的,不会对你实施强制征收行为”等等各种语言威胁,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对于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推进土地征收之前,必须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需要落实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费等等。
在没有落实这些补偿之前,若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实现征收,那么以下三个程序是必须要履行的。
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如果征收方的征收项目比较着急,想要尽快推进征收工作,那么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法定程序之一,也就是说,想要尽快拿到土地,那么征收方在迟迟没有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且达成协议时,必须要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该文件,如果没有这一份文件,征收方就想推进征收工作,肯定是不合法的。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有很大影响的文件,如果有被征收人收到了这样一份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可一定要引起重视,若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合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没有按照该文件中的内容去做,既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交出土地,更没有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就会实施强制拆除,或强制清除,即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毁损。
当然了,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强制拆除可不是合法的,而是违法的,也就是相关部门利用自己手里的职权,不管三七二十一,将大型挖土机开进地里,把地上的青苗,构筑物等全部推倒。一旦全部被推倒,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非常不利的,这样就会很难计算出合理的损失。
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征收方若想尽快实现征收,不光需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般情况下,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还需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事实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其实主要针对的是已经拿到了各项征地补偿款,却迟迟不愿意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而不是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拿到各项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但实践过程中,有很多征收方则会跳过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一个程序,直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是先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才补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都是不合法的,属于程序颠倒。
但不管怎么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是法定程序之一,也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被征收人同样也要注重起来,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否则同样也面临着违法强制征收的情况。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如果被征收人仍然没有交出土地,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在拿到土地之前,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拿到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才可以继续下面的征收行为。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法定程序之一,在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就算被征收人没有交出土地,征收方也无权直接清除地上附着物,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中,一旦遇到相关部门违法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地上构筑物等,一定要马上报警,然后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