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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泰来县江桥蒙古族...北京土地纠纷律师:有以下这些情形,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一种,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比如说,因村庄规划,需要扩宽村里的道路等,那么需要用到土地时,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
第二种,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也就是说,办理了审批手续之后,并没有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原批准用途是建设住宅,但是在拿到批准文件之后,却没有建住宅,而是建了加工厂、养殖场等之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种,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比如说,两个村庄合并为一个村庄了,或者是因拆迁、搬迁等原因致使土地闲置时,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那也就是说,只有在因村里的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土地没有按批准用途建设,因撤销、迁移等这些情况下,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有是可以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如果是以村民进城落户等为由,想要强行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那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侵害了村民的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想要以各种理由,收回进城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那么村民一定要注意,这是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因乡镇村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给予村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以公共事业建设拒绝给予村民补偿。对于补偿标准,原则上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政策来确定,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一般情况下,给予村民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之类的费用,具体补偿内容都是什么,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对于需要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则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来处理,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一意孤行。
当然了,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有权收回上述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在收回时,其也不能直接收回,需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才可以收回。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村民遇到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理由,在未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直接收回了土地,那么村民是可以针对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的,要求查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与村委会工作人员聊天时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村民是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相关权益的,按照法律上规定的,谁也不能强迫村民退出土地使用权,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若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权,未向有关部门报批准等,那么村民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