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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外嫁女在土地征收中,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款?享有一个条件就可以
发布日期:2026-07-06点击率:37

  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外嫁女在土地征收中,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款?享有一个条件就可以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等。其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民或者所有权人所有。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这两部分补偿会直接发放至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中,之后再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截留其中的一小部分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

  不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外嫁女”是否应该获得征地补偿费。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绝大多数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土地补偿费时,往往不会对外嫁女或者是上门女婿分配土地补偿费,认为其已经从该村内嫁出去了,已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了。

  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可以说能享受到村里的各种福利,如果没有本村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会很难享受到,比如说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福利。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额外提醒大家一下,在生活中我们大家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享有本村集体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是非常重要的,一般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会以户口登记为主,若户口登记在本村集体内,那么就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那么,如果妇女已经嫁到别的村庄了,其是否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呢?在土地征收中,还能不能享有土地补偿费呢?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的裁判案例来告诉大家

  游某是某市某村的村民,其自出生之后取得该村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并作为家庭成员享有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2015年,游某与其他村庄内的村民结婚并育有一子。游某自结婚之后,其户口一直在原来的村庄内,并没有因结婚而将户口迁出去,而且其一直以来也在原村民小组内生产生活,且以村民身份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结婚之后的第三年,游某户口所在村庄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村民小组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开始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但是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却坚持认为游某已经于2015年嫁到别的村庄,属于“外嫁女”,所以村民小组始终都没有将游某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无权参与集体田未分配,而且在此后的征地补偿款发放中,也没有将游某列入发放对象。

  对于村民小组的行为,游某不服。随后便提起了诉讼,请求平等分配集体土地补偿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也要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是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定。

  本案中,游某出生后便落户于该村民小组内,婚后户口也一直没有迁出去,而且还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内生产生活,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投票选举,最主要的是,其嫁出去以后,并没有在嫁入地享受集体权益,游某在村民小组取得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之前,已原始取得了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应当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

  村民小组以游某是外嫁女为由,剥夺其作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应享有的权益,侵害了游某作为该村民小组成员的平等权和财产权。最终法院支持了游某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土地征收中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有很多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会以妇女是外嫁女为由,拒绝将其纳入在补偿范围内,甚至还会直接收回其原有的承包地。对此,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另外《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那也就是说,只要结婚后,妇女没有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原村民小组就不能收回妇女原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土地,且土地被征收之后,也不能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将其纳入在补偿范围内,否则就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只要户口没有迁出去,且在嫁入的村里也没有取得承包地,那么妇女就还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所以,土地征收中,一旦遇到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户口还在本村集体内的情况下,就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将其纳入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当中,妇女一定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