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营前街道营前村、海星村土地,明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补偿方案。而邹先生坐落于某区营前街道渡假村路58号房屋位于上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同时原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4日对邹先生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是补偿决定竟将邹先生600平方米的建筑写553.87平方米,面对这一决定,邹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对邹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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