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广西博白县的冯先生来所咨询。说是其父亲名下原有一座缸瓦厂已经闲置,原先系父亲自八十年代买下来,一直经营着的。村里硬说有份,要霸占缸瓦厂相应土地。缸瓦厂系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农村实行高级合作社时期建成。几年后合作社进行财产分割,缸瓦厂由当时的两个生产大队轮流烧缸瓦,期间停停烧烧;后来又再次进行财产分割,两个大队各自收回了其所有的财产和厂房。 1982年,其中一个大队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父亲等人签订书面协议,将缸瓦厂房屋八间及缸瓦厂所管辖的场地、窑地和一切用具,以现金柒佰玖拾元的对价卖给父亲等人,买方和卖方代表都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此后,父亲等人作为买主,共同经营管理缸瓦厂房屋及缸瓦厂所管辖的场地、窑地等。1985年除父亲外的其他买主退出经营,此后缸瓦厂及相应土地一直由父亲自主经营管理。
2008年,村里以其对缸瓦厂土地享有份额为由,毁坏父亲种植的果树20多棵,经当地司法所处理未果。2011年其他村民毁坏父亲缸瓦厂的房屋3间,经当地派出所处理未果。2015年10月份,村小组长叫人在2008年毁林的场地填泥,毁掉6棵林木,经处理又未果。缸瓦厂几经变迁,从1982年开始父亲便是经营人之一。1985年迄今,一直由父亲自主经营。至2008年发生纠纷时止,已三十多年无异议。村里对该厂土地使用权提出要求,着实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由于父亲已经年老,自己来到律所,向律师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冯先生父亲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通过购买缸瓦厂的方式已然获得了缸瓦厂相应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缸瓦厂占用土地的所有权虽属于所在村集体,但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同的,都属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权。本案中,冯先生父亲有权利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对自己与村里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裁决。待政府处理决定作出后,任何一方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冯先生已经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本案,目前本案正在办理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