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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01-17点击率:827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6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对《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船舶进出渔港应当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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