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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发布日期:2019-01-18点击率:828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一、受理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

  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全文条款。

  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全文条款。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全文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普宁市林业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省):

  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权责划分(市):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3.权责划分(县):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四、许可条件

  1.政策和技术限制

  文本名称及发文字号文本类型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业务描述国家林业局2015-05-0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2015-10-01

  2.数量限制

  受省林业厅每年下达我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限制

  3.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2)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7)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8)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不予以许可:

  1)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2)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为准

  材料名称要求原件

  份数(份/套)复印件

  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

  其他材料(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在附图上标注。10纸质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表更的,要有变更证明01纸质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01纸质

  林地证明材料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2.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01纸质

  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无01纸质

  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申请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www.forestry.gov.cn。40纸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10纸质

  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01纸质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01纸质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10纸质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www.forestry.gov.cn。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10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受理时限从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所有申请材料之日起到发出受理通知日止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3.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

  4.市林业局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6.市林业局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普宁分厅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

  2.申请人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报;

  3.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4.市林业局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5.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办系统。

  6.市林业局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来源:晋宁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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