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明确提出,通过此次修订实现推进构建现代林业治理体系,促进林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和提高森林质量三大目标,从法律角度解决了目前困扰林业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亟需解决的问题。从长远考虑,要守住森林红线,必须实行最严格保护和最严厉处罚。
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王东明副委员长建议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他提出对补偿制度的运行机制、资金渠道、资金运作监督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规定地区间和行业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明确谁损害谁赔偿、谁受益谁付费、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
马志武委员提出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全面全过程的补贴制度,对林业经营主体实行全面全过程的补助。”因为造林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许多国家对造林都实行了补贴政策,建议这方面要斟酌。
朱明春委员说,生态效益补偿目前主要集中在直接的经济补偿上。他认为既要承认直接经济建设的价值,也要承认生态环境产生的价值。他举例说,湖北省鄂州市把梁子湖区的山水林草对于生态环境作出的贡献用经济价值当量化,用当量因子法进行换算,对它在经济上进行补偿。他认为将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绿色政绩考核方式。
李锐委员提出完善“政府决定造成森林损失应该补偿”的规定。他说,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作出的决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作出决定造成森林、林木等所有者合法权益损失的,应给予补偿。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因生态保护和重大利益需要作出决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等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杨志今委员建议完善损害救济机制。修订草案规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合法的工程建设等行为可能也会损害森林资源,这类合法行为给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害,当事人是否可获得合理补偿,修订草案没有规定。针对森林资源损害原因合法的现实情况,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保障当事人可以依法获得合理的补偿救济。
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保护
王宪魁委员说,我国现在处于由森林生产木材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根本性转变,功能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建国以后修的铁路,到大兴安岭、小兴安岭、伊春的,就是为了拉木材出来,是木材生产型。木材砍伐最盛的时候,黑龙江一年是1860万立方米,相当每小时拉出一个木头专列。从2016年年底开始,商业性的采伐全部停止,一立方米都不允许商业性采伐。我们经过30年来的采伐,现在需要停下来保护生态。森林功能很强大,吸收大气污染物,治尘、释氧、涵养水资源,这些是任何东西都替代不了的。
郑功成委员称赞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是一个亮点。第五十七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不得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他说,2007年到瑞典访问时了解到,宜家每块木板都来源清晰,哪块木板是来自巴西的,哪块木板是来自缅甸的,不仅非常清楚,而且必须是符合生态保护原则的采伐,这是一种环保责任,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他建议更明晰地规定加工木材企业应当怎么做,如果不这么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谢广祥委员提出,要进一步把保护优先原则细化到具体条文中,主要是把对森林的保护体现到护绿、管绿和增绿上,同时加大林权流转的法律保护力度,解决好林权分散和规模经营的矛盾。他建议依法引导林权有序流转,平等保护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森林违法惩处力度
王东明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增加对盗伐、滥伐林木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目前修订草案只规定了要补种、要罚款,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盗伐和滥伐林木所得属于违法所得,应当首先予以没收,再进行相应的罚款或其他处理。同时应当规定对于盗伐林木的违法者,带有明显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建议严惩对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以及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他认为此类毁林行为危害性并不亚于盗伐,而修订草案目前规定的处罚明显偏轻。实践中,有些采石、采砂、采土工程获利很高,违法者不惜支付高额罚款。如不严惩重罚,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给人一种花钱过关的预期。建议大幅度提高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明确构成犯罪要件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黄志贤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采伐许可证,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他认为应该再严厉一些,建议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严厉了,对随意发放采伐许可证也是一个制约。
鲜铁可委员说,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罚款。这里建议还应该再增加一个内容,“盗伐古树名木或珍贵树木的,要加重处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指出,对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一到五倍的树木,并处罚盗伐林木价值五到十倍罚款。建议增加一句“并承担一定的管护责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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