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雅江县国有林区天然林全面保护、系统恢复、集约经营、权责明确、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细化措施,强化管理,根据国家、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雅江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全面天然林保护、绿色发展,尊重自然、集约经营、系统管理、科学修复,助推扶贫攻坚和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全县天然林生态发展。
第二条 对全县国有林区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修复,禁止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乱砍滥伐、偷拉倒运、乱捕滥猎野生动植物,以及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和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别采取封禁管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天然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国家、省、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建立县级政府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认真组织实施,逐级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
第四条 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站点、基础设施、智慧林业、林地管理、防火监测预警体系、有害生物防治、管护队伍等管护能力建设。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建立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鼓励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木材替代品。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管护、抚育作业,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必须按规定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以国有专业管护人员为主、护林员为辅的天然林管护队伍。健全管护人员遴选、聘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利用生态公益岗位、天然林保护修复促进生态就业,形成林区农牧民、乡村组织共同参与天然林管护机制。
第七条 坚持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一个管护体系”(天然林管护体系) ,“二个能力建设”(一个机构建设<县-乡(林场)-管护站>、二个管护手段就是设施设备<管护房舍、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监控系统、管护人员智能设备>),“三个上墙”(管护制度上墙<管护办法、制度、岗位责任、责任区落实图、人员管理制度、护林员联络方式>、管护人员上岗、管护标牌上山) ,“四个统一”(管护协议书统一、上岗证统一、巡山记录统一、管护模式统一<专业管护、聘请管护、联合管护<国有林与集体林、地方林业与国有企业>>),“五个落实”(任务落实、责任区落实、职责落实、责任落实<签订责任状和管护合同,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制度执行>、成效落实<无森林火灾、无乱砍滥伐偷拉倒运、无乱占林地毁林开荒、无乱捕滥猎野生动植物、无林业有害生物、无破坏天保工程标示标牌>),“六个到位”(走到位、看到位、管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报告到位)。
第八条 明确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巡山护林员“五定”,即定范围、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报酬。
第九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主要内容
(一)防止盗伐、滥伐和偷拉盗运;
(二)防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
(三)搞好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
(四)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
(五)防止牲畜践踏幼苗、幼物;
(六) 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
(七)保护天保工程宣传碑牌及设施设备。
第十条 国有林管理单位职责
(一)向护林员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对象,提供实施管护前的林地资源状况,明确管护任务、内容、责任要求。
(二)向护林员提供巡山记录本,用于记录巡山管护情况,建立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
(三)及时向护林员传达有关保护天然林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护林员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五)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护林员管护范围内发生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配合关系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六)为护林员提供天然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七)定期或不定期对护林员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评定天然林管护质量,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天然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天然林管护责任协议。
(八)在管护期内,按照天然林管护协议向被购买政府劳务服务方支付管护劳务补助费。
(九)对护林员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 护林员管护主要责任
(一)宣传:做好政策及法规宣传,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人员进行天然林保护、安全、防火等宣传。
(二)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巡护时间每月不低于22个工作日。
(三)记录:认真规范填写巡山记录,将巡护情况和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林草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天然林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发现火情、病虫情,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并迅速报告县林草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五)及时发现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阻止人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幼林及天保工程宣传碑牌等设施设备,并上报。
(六)做到天然林管护“五到位”,即走到位、看到位、管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
(七)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病虫害不上报,贻误时机,造成较大损失,由所在区域护林员负主要责任。
(八)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天然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九)处置可能引起毁坏管护区内森林资源的各种隐患。
(十)配合、协助县公安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十一)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各级部门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林地,严格控制占用天然林地。各类工程项目应不占或少占天然林地、不砍或少砍天然林木,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等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在天然林地上建立光伏电站、风电场等项目。严格管理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
第十三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质量
(一)管护区内不发生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毁坏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二)坚持用火制度,强化火源管理,确保施业区不发生任何森林火警、火灾。
(三)加强森林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做到不成灾或不蔓延。
(四)管护责任区不出现猎杀野生动物和毁坏珍稀植物的不法行为,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五)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区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四条 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年度核查力度,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依规依纪依法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强行划转,抵扣或偿还各种债务本息;不得用于缴纳或支付各种税金、摊派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为确保资金使用和人员安全,须加强资金监管,积极接受资金稽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是一项长期任务,是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攻坚,提高天然林质量,发挥天然林多种效益的保障。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普宣传教育,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天然林保护修复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受益。通过落实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管护质量等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来源:雅江县林草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