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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护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14点击率:214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护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澜沧县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停伐保护、其它商品林林地管护工作,建立完善澜沧县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为今后的森林资源建设提供指导性依据,结合澜沧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护方案。本管护方案用于澜沧县纳入补偿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停伐保护和其它商品林的管理工作。

  一、管护目的

  完成澜沧县森林资源的管护区划分及管护人员的聘用、培训、上岗、考核和管护费的发放工作。明确各个管护单位应当履行的管护义务和承担的管护责任,确定管护补助支出。实现公益林和天然林停伐保护和其它商品林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为澜沧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管护意义

  森林资源对国土生态安全、保存物种资源、开展科学实验、开发森林旅游、维持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管护,是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最终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森林资源的管护既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关乎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三、管护方式

  各管护责任单位根据现地实际情况,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 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

  四、制定依据

  1.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 号);

  2. 《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林规〔2019〕2 号);

  3.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林规〔2020〕3 号);

  4.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5 号)。

  五、管护区区划原则

  根据区划界定公益林和天然林停伐保护小班数据库为基础,以“林地一张图”为依据,遵循因地制宜、操作灵活的原则,以明显地形、地物为界,根据分布区域、管护难易程度, 合理划分管护区,明确四至界线,不打破小班地块界线,以利于开展管护活动,进行划定管护区。划分管护区时包括纳入补偿公益林、天然林停伐保护范围和其它商品林,即一个管护区可包括有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停伐保护林地和其它商品林地,一个管护区管护面积根据管护实际情况确定,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划定上下控制线范围。一个管护区对应一个管护人员,为下一步签订管护合同提供依据。

  六、森林资源管护组织机构及管护人员设置和选聘

  森林资源管护实行以县林草局为主管部门,林业服务中心和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澜沧片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为具体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为审核监督单位,管护形式为专职管护。各乡(镇)和保护区对辖区内纳入补偿的公益林、天然林停伐保护林地和其它商品林地进行管护的全覆盖,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的原则和管护难易程度,合理聘请管护人员。

  (一)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设置

  澜沧县 2020 年纳入补偿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和其它商品林地面积969.2416 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04.04万亩,省级公益林 127.15 万亩;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面积392.578 万亩,其它商品林地面积 345.4736 万亩。根据各乡(镇)面积大小,按人均管护 6000 亩为基础,全县设置管护区 1469 个,每个管护区涵盖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林和其它商品林地,管护区包括国有、集体、个体三种权属。设置管护区数原则上不能变动,只允许在公益林和其它征占用林地面积增减前提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包括县级、乡(镇)级辅助管理员(专职)和村级管护人员(兼职)(以下统称为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共计设置 1536 人,其中:县级辅助管理员 2 人、乡(镇)级辅助管理员 65 人、村级管护人员 1469 人 。(详见附表)

  澜沧县森林管护人员设置表

21雪林乡344

  22竹塘乡38

  (二)森林资源管护组织模式

  每个行政村和糯扎渡省级保护区管护局原则上从村级管护人员中选聘 1 名管护队长,负责管理该辖区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职责

  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责任区内森林资源, 在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保护区管护局的安排下开展工作, 做好所管辖的管护区内巡山护林,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认真填写巡山记录和日志,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澜沧县森林资源管护组织模式图

  (五)森林资源管护人员选聘条件

  1. 热爱祖国,责任心强,遵纪守法;

  2. 群众基础好,具有管护能力;

  3. 县、乡级辅助管理员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村级管护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

  4. 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年龄在16 周岁以上;

  5. 现任村委会干部不能选聘为森林资源管护人员,退伍军人、林业专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优先聘用;

  (六)签订和完善森林资源管护合同

  1. 公益林禁(限)伐协议权属为国有的由澜沧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签订;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由澜沧县人民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

  2. 公益林管护合同(A)由县林草局与乡(镇)林业服务中心、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签订。

  3. 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由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与村民小组或林权所有者签订。

  4. 管护合同(B)由乡(镇)林业服务中心与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签订,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并根据管护合同兑现管护费。管护合同一式三份,县林草局、乡(镇)林业服务中心(保护区)和管护人员各存一份。一个管护区内只签订一份管护合同。

  七、管护人员管护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澜沧县实际,管护费由根据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及保护区对管护人员考核结果按月兑付。并在当年《森林资源管护合同》中明确。

  管护费标准:根据护林员相关管理规定,管护费按月发放。县级辅助管理员每人每月 4000 元(含保险);乡(镇)级辅助管理员每人每月 4000 元(含保险);村级管护队长每人每月 1300 元(含保险);村级管护人员每人每月 1200 元(含保险)。

  八、资金来源

  根据《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管护费从纳入补偿的公益林管护费以及天然林停伐保护补助资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中列支。

  九、各级部门职责

  (一)县级主管部门职责

  1. 县林草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纳入补偿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管理和补偿资金拨付工作;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保护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公益林管理办法、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天然林停伐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兑现补偿资金和管护费,编制下年度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责任单位目标任务、管护责任制的落实和完成情况;组织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及检查验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公益林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2. 县林草局负责按时、按质、按量报送调度月报表、信息;组织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县级档案管理、培训并管理好县级辅助管理员。

  (二)乡(镇)职责

  1. 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单位统一确定为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2. 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负责一是组织完成公益林和天然林停伐保护管护责任状、管护合同(A)、管护协议(B)和天然商品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的签订工作,并建立完善森林资源管护业务档案,对管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二是对辖区内的管护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上岗和考核管理工作,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技能培训;加强管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防范教育;深入基层检查、督促、指导管护人员工作,及时处理管护人员上报的情况。三是对管护员管护区进行拨交,对管护区范围,四至界线进行指认, 并将基本情况打印成纸质材料交付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包括责任区的事权(国家级、省级)、面积、四至范围、生态区位、权属、地类、林班、小班。四是对管护人员的出勤进行考核,对填写的巡山记录表、日志进行检查、核实,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五是对管护人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不称职的管护人员根据护林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解聘。

  3. 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负责一是配合财政所负责对集体和个人补偿资金账号及发放的补偿资金进行核实和分配, 张榜公示 7 天后,积极兑付补偿资金并监督补偿资金的使用。二对纳入补偿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对象信息进行核实。

  (三)管护人员的职责

  1. 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必须服从林业服务中心和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培训,接受工作检查及考核。

  2. 县、乡(镇)和保护区管护局辅助管理员根据安排完成森林资源管理管护相关工作,协助责任单位监督管理村级管护人员,负责通知工作安排、检查收集村级管护人员巡山记录本,协助做好考核工作。

  3. 村级管护队长除要管护好本人管护责任区外,负责组织、召集、本辖区内村级管护人员,监督和检查管护情况, 及时传达责任单位相关任务通知。

  4. 村级管护员(含管护队长)每月巡山不低于 21 天,因病因事无法巡山护林的,管护责任单位安排其他管护员代为巡山护林或由管护员本人委托其他人巡山护林。由管护员本人委托其他人巡山护林产生的管护费由本人支付,如委托期间受托人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

  5. 管护人员(含管护队长)应规范填写巡山记录、巡山日志等。各责任单位应对管护人员填写的巡山记录表、日志进行检查,并填写出勤表。

  6. 管护人员发现破坏林区资源情况及时制止并向林业服务中心或责任单位汇报。

  7. 管护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安全防范,在巡山护林、扑救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8. 管护人员每月至少到责任单位汇报一次工作,责任单位对管护人员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对责任区熟悉情况、出勤及巡山情况和管护人员工作成效等。

  9. 管护人员要督促和带领所辖责任区范围的生态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工作。

  十、本方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