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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3月起,郑州调整征地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0-03-04点击率:811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20年2月25日,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结合郑州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丨调整目的:

  郑州市正加快建设国际综合枢纽城市、国际物流中心、国家中心城市,我市经济也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征地补偿工作不仅关系到郑州市的城市建设发展,也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提高与郑州市经济建设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上涨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统一性,需及时调整郑州市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丨调整主要内容:

  (一)青苗费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等别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二)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平房、楼房、地下室、厂房(仓库)等60个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三)果树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鲜果类、干果类、葡萄、花椒树、果树类苗圃等19个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四)林木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乔木类、灌木类、乔木类苗圃、鲜切花、草坪等17个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五)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主要是按各县、市本级将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通知成,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通知强调,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附1:青苗费补偿标准:

  附2: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附3:果树类补偿标准

  附4:林木类补偿标准

  附5: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