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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杭萧征告〔2023〕16-4号)
发布日期:2023-06-19点击率:235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杭萧征告〔2023〕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181)A[2023]-0004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区2023年度计划第9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临立路(浦宁路-03省道),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四至:东至规划03省道;南至杭黄高铁;西至规划浦宁路;北至临浦浦南未来社区。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临浦镇南江村(张家坂自然村),临浦镇浦二村(桥里自然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244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257公顷、建设用地1.2185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3]-0004《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信息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