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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3000元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7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补偿。
本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