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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统筹征收补偿标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详见附件):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2024年2月6日印发的《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同时废止。
四、本标准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果树、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
2.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标准表
3.用材林补偿标准表
4.苗圃迁移补偿标准表
5.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6.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7.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表
8.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