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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农作物产值及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现将我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沁政办发〔2025〕14号)执行,文中未涉及的项目结合市场实际水平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与相应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兑付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我县不同区域划分执行,具体标准为西北区1504元/亩,西区1460元/亩,县城规划区1788元/亩,东北丘陵区1463元/亩,中部工矿规划区1711元/亩,南部工业发展区1756元/亩。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3日
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