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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6-04-21点击率:23

  丹江口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精神,现将我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按上一轮标准执行。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确定的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丹江口市青苗补偿标准

  2.丹江口市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等补偿标准

  3.丹江口市被征地群众搬迁、过渡期生活补助及拆

  迁奖励标准表

 

  附件:附件1丹江口市青苗补偿标准.PDF

  附件:附件2丹江口市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等补偿标准.PDF

  附件:附件3丹江口市被征地群众搬迁、过渡期生活补助及拆迁奖励标准表.PDF

  来源: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