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资阳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权限,征收市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辖区,是指资阳市雁江区行政区域,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临空经济区。
第四条 市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四川省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另行制定有补偿安置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辖区拟申请征收土地和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征收土地,根据实际管辖范围,由市政府委托雁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以成片开发情形申请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成片开发标准要求的程序和方式,组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依法报批。
第二章 征收程序及规定
第六条 市辖区拟申请征收土地,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将拟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社区)、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涉及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准予土地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发证;
(二)房屋改建、扩建、迁建、装修、交易;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营业执照;
(五)影响房屋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影响房屋征收的种植、养殖许可;
(七)其他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第八条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机构、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办事处),对拟征收的土地开展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含权属、面积等)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口、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集体经济组织实有耕地面积、在册农村居民人口、集体资产(包括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社区)、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机构会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对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明确风险点、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得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程序备案。
第十条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标准等,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机构,以及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制定。
第十二条 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召开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被征地权利人应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登记结果应交予权利人签字确认。
权利人不配合登记或不签字确认的,征收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确认。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征收机构、镇(办事处)、村(社区)和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公示的结果为准,告知相关权利人后,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已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机构、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拟征收合法房屋的所有人签订《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经相关各方签字盖章(捺印)确认。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草拟土地征收申请时,如实说明未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补偿费用未足额落实到位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市本级项目的征地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测算,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十六条 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草拟《土地征收申请》,按程序组卷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村(社区)和村民小组予以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情况及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 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未与征收机构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机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协议。
房屋所有人逾期未签订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决定,确定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事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通知书》并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机构根据征收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农民应参加社保安置的名额,及时下达到各被征地的镇(办事处)、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公告期满,房屋所有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领取补偿安置款项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征收补偿款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储存或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作出《责令限期搬迁房屋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对有培训意愿的被征收人进行再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
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城管行政执法、信访以及维稳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政策,国家、四川省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省政府和国务院受理征地报批件的,依本办法第五条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资阳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资府办函〔2018〕4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资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