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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3-06-21点击率:204

  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与征地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国土资源局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依法代表征收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县征收办是集体土地征收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全县土地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土地征收,审核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牵头组织评估、已征土地的管理等工作。

  (三)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县城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范围红线图的划定;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红线图的划定;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征地范围红线图的划定;县民政局会同县城建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墓区的规划,指导乡镇公墓区建设;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统筹调度,保障资金需求,监督资金使用。

  (四)集体土地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好本辖区的征地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征地项目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

  (三)批准土地流转;

  (四)核发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五)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第六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告知书指定地点办理征收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县征收办应当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所涉乡镇和村组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附着物等现状进行测绘调查核实,并根据测绘调查核实结果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已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   征地补偿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第十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实行包干使用,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搬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未支付到位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腾地搬迁。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后,由实施单位收回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书,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变更或者注销。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照国家、省、市及我县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上的种植物、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办法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耕地类为每亩800元,其它地类每亩400元。

  (二)果园、茶园、油茶林、鱼塘的认定原则按照附件1执行。

  (三)果树、茶树、油茶、林木等种植物在每亩最高种植密度内按标准补偿,超过每亩最高种植密度数采取按最高封顶价补偿。同一地块多树种、多规格种植累加补偿如超过其中一种最高的封顶价,按照其中一种的最高封顶价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征收土地上经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由县征收办牵头,相关乡镇和部门配合,对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法的,依据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的补偿。合法批准苗圃内不符合苗木种植合理密度和种植规则的不予补偿。被征收资产归征收人处置。

  (五)征收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地告知书发布以后,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新种植的所有农作物、果树、经济林木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迁移坟墓采取公墓区集中安置和自主安置两种方式,补偿标准为有挂面坟墓每穴2000元,无挂面坟墓每穴1000元,不分是否祖坟。

  (一)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城建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结合殡葬改革,在相关乡镇规划设立公墓区,公墓区由实施单位按照县民政局的统一图纸进行建设,公墓区和坟墓建设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核拨。

  (二)进入公墓区安置的,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选择坟墓位置,未按时搬迁或者无主坟由实施单位组织搬迁到公墓区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征地公告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有关部门和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2009年7月21日县政府令第53号公布,2011年3月10日县政府令第57号修订)、《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中果树苗圃补偿工作的通知》(上府办字〔201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林木和鱼塘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上府办发〔2012〕64号)同时废止。来源:上犹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