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单位(以下统称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土地和房屋调查登记及评估、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安置房分配等工作。市发改、司法、财政、公安、住建、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
第六条 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编制项目初步策划方案,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经改造范围内95%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落实到位,并能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依据土地征收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拟征收补偿范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拟征收补偿范围公布后, 征收人应当函告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补偿范围涉及的下列事宜:
(一)函告市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函告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调剂、调换、翻(扩)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
(三)函告市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事宜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或者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市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及时抄告征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正式补偿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口。
第九条 征收人对拟征收补偿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未经产权登记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拟征收补偿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具体认定办法可参照《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 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房屋的权属来源依据,主要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根据其建造时间、历史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认定为不合法的房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依法拆除,其所使用的土地按性质根据有关规定征收。
存在下列情形的,征收人应当就被补偿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1.有产权纠纷的;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4.设有抵押权房屋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暂时未达成协议且未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拟征收补偿范围公布后,擅自以房屋修复为由进行拆扩建的,超建部分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补偿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房屋,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房屋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人依据前期房屋初步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后发布公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房屋补偿事由和目的;
(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和被补偿房屋情况;
(三)被补偿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应当纳入补偿实施方案的事项。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发布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公开告知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召集征收人及时组织听证,但此前已经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听证权利的,不作重复告知。
第十四条 征收人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是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纳入征收档案。
第十五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其他需要补偿事项。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的,征收人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安置等补偿安置方式,具体由征收人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产权属于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予以补偿。
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的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被补偿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者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费用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承担。征地房屋补偿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为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套房安置),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
(一)套房安置计算标准。结合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安置面积指标参照《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置标准或者每户以每人70平方米计算后取较大值确定;被征收人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每间房屋折抵2个建房审批有效人口指标,并且此房屋建筑面积如果超出每人70平方米标准的被征收人,无可安置套房面积指标。
(二)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补偿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建造成本结算;超出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三)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小于45平方米部分,被补偿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未明确部分参照《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货币安置。征收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并予以市场评估价10%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安置之后,如果建房有效人口没有增加,不得再申请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非本村村庄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用房补偿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规划中核减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房屋(含小队屋、仓储、村办公场所、村办学校)、祠堂、上间等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建筑按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土地补偿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价,不再安置。
第二十六条 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由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公布。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15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应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搬迁后,征收人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补偿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补偿人申请被补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相关公证备案手续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外区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玉环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