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重大交通建设、重大招商引资、旧城区改造、市政设施、企业(园区)等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管线迁改)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原则。
(一)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按相关法律和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予以征收与补偿;
(二)遵循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遵循“户有所居”原则,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发改、工信、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体旅、审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通讯、供电、供水、新城公司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为现房。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咨询地点、监督电话、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调查结果为依据进行安置补偿。
对合法主住房屋(客厅、卧室、厨房)、非主住房屋(院坪、猪场、鸡场、牛栏、粪屋、加工厂场及临时搭建的生产性建筑物)进行分类确认,依法予以安置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分别予以补偿安置。具体如下:
(一)1983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以后,农村居民购买本生产组“五房”至今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经相关村(组)、当地人民政府及县职能部门按合法程序确认的房屋;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所建房屋;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城镇规划区内所建房屋,一直延续使用至今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按历史沿用房屋(含宅基地)予以安置补偿;
(二)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及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相关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三)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土地登记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四)被征收人拆除历史沿用或依法登记发证的旧宅后在原址上重建的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旧宅地状况予以安置补偿;
(五)农村分户后,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唯一生活住宅,按“户有所居”原则予以安置补偿;
(六)除合法房屋(含宅基地)、历史沿用房屋外所有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审批手续)的房屋(含宅基地)及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含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相关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建筑物)价值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性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标准)评估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现场公证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机构由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估价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回建安置地)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回建地置换的,按照同等级别地类的拆迁回建地进行安置,并由第三方中介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宅基地价值与用于回建地置换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含装修)价值的补偿与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办法
补偿安置采取宅基地与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分开补偿的办法进行。
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进行货币化补偿;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财政部门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处置。
宅基地采用货币化或回建地置换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化补偿或回建地置换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1.货币化补偿方式
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以及装饰装修折旧率的综合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集体性质的宅基地补偿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征收后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地由拆迁户自行解决);国有性质的宅基地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选择全货币化补偿(宅基地及房屋)方式的,不再安排回建安置地。
2.回建地置换补偿方式
以合法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经认定为“唯一住宅”的房屋,实行“一证一宗地”置换的原则进行安置。只分户不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或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进行分户并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的,仍以原有产权证为单位进行认定,并按“一户”原则置换一处安置地。
(1)集体回建地置换补偿
组内分散安置:由被征收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逐级向生产组、村委会、镇政府及农业农村局申请报批。
政府集中安置: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安置房屋回建地的,按《土地法》“一户一宅”、最高不得超过150㎡/户的相关规定,规划设计为80
150㎡/户的基本户型,并以被征收房屋的主住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依据实行国有划拨安置。小于30㎡的主住房屋及所有非主住房屋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大于30㎡小于80㎡按80㎡/宗安置,增购部分面积按划拨评估地价进行结算;大于80≦150㎡的,按合法房屋宅地面积1:1比例或规划相近的基本户型选择回建地(不得越级选择、按基本户型安排后增购面积按划拨评估地价结算);大于150㎡的全部按150㎡/宗最高户型安置,安置面积小于原宅主住房屋面积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宅基地征收标准予以货币化补偿,不再安排回建安置地。
(2)国有回建地置换补偿
按“一宗一宅”“征一补一”原则置换安置,主住房屋可以自主选择货币化补偿或回建地置换方式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非主住房屋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主住房屋合法宅基地小于30㎡的实行货币化补偿,大于30㎡小于70㎡/宗安置,按规划最小户型(70㎡/宗)安置,增购部分面积按有关地块的出让地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合法宅基地面积大于70㎡面积的,按原宅面积1:1比例进行安置。所有置换安置地均按同等地类等级类别性质安排国有出让地。
(二)房屋回建方式
回建房屋由被征收人按建设规划与设计要求自行建设,报建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管线迁移补偿标准(见附件)
饮水、电力、通信设施,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及按年折旧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向政府提出意见报项目业主或拆迁安置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给予补偿。县城及乡(镇)规划区内的线路迁改按政企共建原则,由政府负责人工费用,其他费用由相关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住屋房合法建筑面积计补。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后,由县政府按8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8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另外,在签约交付房屋拆除后至政府交付回建地建设之前的过渡期内,由县政府按800元/月?户补助租房费用(由政府提供安置过渡房居住的,不得享受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计补,标准为8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计补1次;选择回建地的补偿方式计补2次(从被拆迁地搬迁到临时安置点补助一次,从临时安置点搬迁到回建点再补助一次)。其中机器设备搬迁费还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与被征收人房屋地点一致的;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四)征收决定公告前至征收阶段仍然处于正常生产营业活动当中。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合法性经营用房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给双方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其停业停产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涉及房屋租赁户的有关停业停产与搬迁补偿等相关问题由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与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或用于回建地安置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安置过渡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法律责任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五条 凡在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按期搬离(交房拆除)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在项目公告后,被征收人对主住房屋评估结果确认后1-10天内签约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在11-20天内签约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在21-30天内签约的,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超过30天不签约的不得享受该项奖励。所有非主住房屋拆迁,不能享受本项奖励。
(二)货币化补偿奖。对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再上浮3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偿;另外再对主住房屋给予三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奖励(2400元/户)。
(三)履约交房奖。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的,按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履约奖励;
不按规定时间签约或不按期交房拆除的,不能享受上述相关奖励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搬迁。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补偿协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催告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情况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价值。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确定的装修装饰价值另行补偿。
补偿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房屋被征收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所需材料,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并及时为选择产权调换或回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经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各种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职能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或搬迁。在规定期限(15天)内配合工作,自行拆除或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偿(在规定时限7天内签约并拆除的,按建筑材料评估价值的70%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限十五天内签约并拆除的,按建筑材料评估价值的50%予以补偿)。逾期(15天)不配合拆除或搬迁,由人民法院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发布房屋征收(拆迁)公告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被拆迁单位(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依法依规办理房屋征收(搬迁)手续,签订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时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协商拆迁。
第三十三条依法征收与补偿后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不得再进行出租、经营或私自处置,必须在签订协议及支付首期补偿款后15天内腾房交付给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统一清理或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履行房屋征收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取暴力、威协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应承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取暴力、威协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无理要求,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拆迁)的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拒绝征用、拒不搬迁,阻碍公共利益及国家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或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凡依法征收的土地及强制拆除的建筑物,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工程、通信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蒙山县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蒙政规〔2018〕6号)、《蒙山县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通信、电力设施增补项目拆迁标准 的通知》(蒙政发〔2018〕5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蒙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1.蒙山县房屋(建筑物)征收、管线迁移补偿标准
2.蒙山县建设项目被拆迁户回建房屋办理建设工程收
费减免有关规定
3.蒙山县建设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综合单价
附件1
蒙山县房屋(建筑物)征收、管线迁移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结构类型
重置价格
(元/㎡)
建设年限
补偿标准
(元/㎡)
主住房屋
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按蒙山县私人住宅建设的重置价标准并结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建筑物使用年限或完损等级)评定来进行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费。
1.框架结构
主体:800
1000
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700元/㎡计补
1
3年
1000
4
6年
950
7
10年
850
11年以上
800
2.砖砼(砖混)结构
主体:700
850
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500元/㎡计补
1
3年
850
4
6年
800
7
10年
750
11年以上
700
3.砖瓦木结构(含小青瓦、陶瓷瓦、彩钢瓦、树脂瓦等瓦面结构)
(1)青砖
主体:550
700
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250元/㎡计补
1
3年
700
4
6年
650
7
10年
600
11年以上
550
(2)红砖、砌砖、砂砖墙瓦木结构
主体:500
650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250元/㎡计补
1
3年
650
4
6年
600
7
10年
550
11年以上
500
(3)泥砖墙瓦面结构
主体:400
550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225元/㎡计补
1
10年
550
11
20年
500
21年以上
450
(4)夯土墙瓦面结构
主体:350
450基础:按主屋一楼占地面积225元/㎡计补
1
10年
450
11
20年
400
21年以上
350
4.全木瓦结构
主房500元/㎡,非主房、木阁楼250元/㎡
简易(临时)结构房屋、厂棚
1.简易房屋(主住房屋之外的猪、鸡、牛舍、柴房、蚕室、室外厕所等)
200
400元/㎡
基础:按50元/㎡计补
青砖、红砖、砂砖、水泥砖结构
400
泥砖
300
冲墙结构
200
2.简易厂棚(含铁皮、彩钢、树脂瓦、小青瓦、水泥瓦、石棉瓦等天面结构敞开式或半封闭厂棚、养殖场)
100
180元/㎡(地面硬化部分另行评估)
100元/㎡(单层铁皮、树脂、水泥瓦、小青瓦、石棉瓦、油毡瓦)
双层(铁皮彩瓦)120元/㎡
单层(铝皮彩瓦)150元/㎡
双层(铝皮彩瓦)180元/㎡
3.活动板房
220元/㎡
4.竹、木、油毡厂棚
木板80元/㎡,竹、油毡厂棚50元/㎡
备注说明:
1.主住房屋指现用于居住的正屋,包括客厅、卧室、厨房;非住房屋指正屋之外的院坪、猪、鸡、牛舍、粪屋、柴房、蚕室、室外厕所、加工厂及临时搭建设的生产、生活建筑物等。
2.上述房屋主体补偿标准按普通装修后的价格计算。房屋附属的楼梯、室内外批灰、粉墙粗沙、窗口漂檐、女儿墙、室内水电等不另计价。
3.以上补偿单价包括房屋室内附属的楼梯、水池、供排水、供电、卫浴设施在内。
4.已报废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5.层高2.2米以上计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一半面积;封闭式阳台计全部面积,敞开式阳台计一半面积。
6.基础补偿仅限于主住房屋及简易房屋。
(二)其他构筑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构筑物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沼气池
520元/ m
管道等配套设施在内
砌井
2000-3000元/眼
井深在4米以下2000元/眼,井深在4米以上的(含4米)不低于3000元/眼
冲井
160元/m
机井、水井
晒坪
60元/㎡
指独立的水泥硬化晒场地坪。
围墙
30-70元/㎡
泥砖30元/㎡,砖(石)50-70元/㎡
水池
150-250元/m
单体砖砌水池150元/ m
砼蓄水池250/ m
浆石挡墙
100-200元/ m
按地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计补
干石挡墙
50元/ m
按地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计补
化粪池
250
400元/m
普通化粪池250元/ m
新型化粪池400/ m
水池水柜
150-250元/m
非人畜饮用减半
三面光水渠
泥渠50元/㎡
三面光150元/㎡
暗渠200元/㎡
钢筋水泥柱
800元/m?
建房已倒制的水泥柱
入户道路
沙石路面50元/㎡
水泥路面80元/㎡
征收红线内的道路
说明:以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按市场重置价格并结合折旧确定补偿费。
(三)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
注
1.城镇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宅基地
合法宅基地
600
以土地证、房产证及政府批准文件(批准书)为依据(包括土地证内的生产性用地、建设用地)
旧宅改建(翻新)
500
无审批手续拆旧建新所占用的旧宅基地(合法土地证内土地)
历史沿用的旧宅基地
300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所建一直延续使用至今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房屋。
其他土地
60
未经审批的宅基地(临时搭盖的厂棚或建筑物);未经批准及逾期使用的生产性用地;不列入土地使用证的宅内天井、院坪、晒坪、园地及宅外边角地
说明:主住房屋部分的宅基地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回建地置换其中一种方式。非主住房屋部分土地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方式,政府不再安排回建地。
2.国有土地及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宅基地
合法宅基地
评估补偿
按市场评估地价补偿
长期使用生产性用地
600
有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生产性用地的土地
长期使用其他土地
60
无审批手续的宅内天井、院坪、园地及宅外边角地等
(四)电力、通信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1.电力设施迁移
220伏送配线路
4.20万元/km
380伏送配线路
8.00万元/km
1万伏送配线路
12.00万元/km
35KV以上线路
40.00万元/km
110KV以上线路
按实际情况研究,有第三方进行评审后计补
迁移变压器
400元/kVA
2.通信设施(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公司、国防光缆工程)
(1)电缆工程
架空100对
6.00万元/km
管道200对
9.00万元/km
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2.30万元/km
(2)光缆设施(含国防光缆)
架空12芯
2.50万元/km
24芯
架空3.8万元/km;直埋4.50
/km
36芯
架空4.5万元/km;直埋7.00
/km
48芯
架空5.5万元/km;直埋8.00
/km
72芯
架空6.2万元/km;直埋9.00
/km
96芯
架空7.0万元/km;直埋10.00
/km
144芯以上
架空7.5万元/km;直埋11.00
/km
(3)附挂光缆
3.00万元/km
(4)管道
9.00万元/km
说明:1.本标准为定额包干补助(包括杆位及线路走廊建设需要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材料、运费、人工、设计、评审、验收、税费等)。
2.县城、乡(镇)规划区内的线路迁改按政企共建原则,由政府负责人工费用,其他费用由相关企业负担。
(五)饮水、水利设施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村、组饮水工程,水利设施 | 按照恢复“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由项目业主、征收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
农村户外自来水工程 | 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合市场重置价格及回收利用率实际情况予以评估补偿 |
(六)物品迁移(移装费)补偿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备注 |
空调 | 分体式空调250元/台,柜式空调350元/台。 | |
闭路电视(宽带网) | 336元/户 | 参照新装线路补偿 |
独立卫星电视接收器 | 100元/台 | |
太阳能热水器 | 500元/台 | |
空气能热水器 | 200元/台 | |
液化汽、电热水器 | 100元/台 | |
不锈钢水箱 | 100元/m | |
固定电话 | 260元/台 | |
电表 | 530元/只 | 按缴费证 |
水表 | 250元/只 | 按缴费证 |
排气扇、吊扇、壁扇 | 50元/台 | |
抽油烟机 | 100元/台 | |
大型机械设备、设施 | 按市场评估价或协商确定搬迁补偿。 |
备注:回建安装时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费用自理。
(七)装修装饰部分
装修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铝合金窗
230-300元/㎡
防盗网
铁90元/㎡
不锈钢140元/㎡
贴墙面砖
50-80元/㎡
贴地面砖
60-100元/㎡
水磨石地板
50-70元/㎡
木地板
80-200元/㎡
防盗门
1000-3000元/扇
实木包门
厅门3000
3500元/套
1.2
1.50m
房门800元/套
拉闸门、卷闸门
120-180元/㎡
铝合金门
300元/㎡
不锈钢门
500元/㎡
铁门
170元/㎡
卫生间门
60-150元/套
楼梯木、合金扶手
90-150元/米
蹲式便盆
50-500元/个
坐式便盆
300-700元/个
单柱式洗手盆
100-200元/个
浴缸
500-1000元/个
厨柜
300-500元/个
厨垒灶(含烟囱)
800元/套
单火灶(含烟囱)
250元/座
刮腻子(涂料)
7-9元/㎡
备注:不列入上述项目装修补偿部分结合本县现行市场价格及折旧率进行评估补偿。
附件2
蒙山县建设项目被拆迁户回建房屋办理建设工程收费减免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拆迁工作,现对被拆迁户回建房屋办理建设工程收费减免规定如下: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实收标准 | ||
回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原拆迁建筑面积 | 回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拆迁建筑面积 | ||||
原拆迁房屋办理有规划许可证 | 原拆迁房屋未办理有规划许可证 | ||||
配套费 | 报建建筑面积×12元/㎡ | 蒙价字〔2010〕11号 | 全免 |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原规划许可证面积)×12元/㎡ |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12元/㎡ |
规划 服务费 | 报建建筑面积×0.8元/㎡ | 梧价费〔2012〕37号 | 全免 |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原规划许可证面积)×0.8元/㎡ |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0.8元/㎡ |
建材 占道费 | 报建建筑面积×6元/㎡ | 桂价涉字〔1994〕164号 桂财综〔2007〕55号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建筑垃圾 处理费 | 20元/吨 | 桂财综〔2008〕429号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其它临时 垃圾处理费 | 报建建筑面积×0.5元/㎡ | 蒙政通〔2009〕6号 | 总建筑面积×0.5元/㎡ | 总建筑面积×0.5元/㎡ | 总建筑面积×0.5元/㎡ |
附件3
蒙山县建设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综合单价
序号 | 房屋结构 | 人工拆除单价(元/㎡) | 机械拆除单位(元/㎡) | 备注 |
1 | 简易厂棚 | 35.00 | 30.00 | |
2 | 砖木结构 | 57.00 | 37.00 | |
3 | 砖混结构 | 74.00 | 41.00 | |
4 | 框架结构 | 94.00 | 49.00 | |
5 | 围 墙 | 10.00 | 6.00 | |
说明:1.按测绘面积建筑面积计算费用; 2.机械进出场及安装拆除费827.93元/台次; 3.建筑垃圾清运费:运距5km内(含装车)12.75元/立方米,超出5km毎增加1km运距增加2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