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蒙山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43期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蒙山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房屋财产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住宅用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第三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总原则进行安置。对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关部门认定依法应给予补偿安置的房屋,以安置住宅用地建房、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第四条 安置住宅用地建房,每户按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标准进行。
拆除一栋或一户多栋房屋都只予安置一处住宅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将本户原被拆迁的合法宅基地与村民小组分配取得的征地留用地合并安置使用。住宅用地由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安置,蒙山镇、西河镇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涉及安置的,在县城规划区内集中安置;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各乡镇原则上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住宅用地,原则上按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性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一)以下情形,不予安排住宅用地
1.拆迁主住宅房屋以外独立的猪舍、牛栏、蚕房、加工厂等非住宅的生产性用房(除不动产权证书注明为住宅用途外);
2.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不包括30平方米)的。
(二)安置住宅用地标准
1.符合给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积在80(含80)—150平方米的,按原住宅房屋实际占地合法面积1:1比例安置住宅用地。
2.符合给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积在30—80平方米的,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本户获得分配的征地留用安置地面积中优先合并宗地安置,需要增购补足80平方米(或规划基本户型)的,增购部分住宅用地价格按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宗地价格进行结算。
3.符合给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宗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住宅用地。
4.符合给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过已安置住宅用地部分面积按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宗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 提供安置房产权置换方式
(一)住房产权置换标准
1.被拆迁人(户)选择住房产权置换的,由征收人提供建成的安置住房,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如下:
(1)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按1:1.15置换。
(2)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按1:1.1置换。
(3)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红砖、水泥砖、砂砖)结构,按1:1置换。
(4)被征收房屋为土木(泥砖、土坯)结构,按1:0.95置换。
2.对被拆迁人(户)被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25平方米的,在被拆迁后可以按人均25平方米选择安置,但最高安置住房面积不超过置换的主屋建筑面积的3倍,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拟置换住房第三方评估价格购买。
(二)安置住房差额面积补偿
1.被拆迁人(户)所选择的安置住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安置住房面积的,超过或不足安置部分的面积,按照拟置换住房的第三方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被拆迁人(户)在住房安置面积范围内,按照规划建设户型安置房源范围内自主选择户型套数。被拆迁人(户)选择的总建筑面积尚未达到或超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需按拟置换安置住房价格补差。如总安置面积不足部分已达到规划建设相应户型的一半面积以上面积,可再选择1套相应型住房,超出安置面积部分需按拟置换安置住房的第三方评估价格购买。
3.置换住房产权性质:拆迁住宅需要产权置换的,征收人提供的产权置换房源为出让土地所建的全产权毛坯房。
4.住房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住房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5.产权置换房源
(1)由政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取得土地建设安置小区,用于住房产权置换安置。
(2)由社会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建设房,由政府购买用于解决安置住房。
(3)由政府在出让商住用地中,约定建设一定数量安置房,用于无偿解决安置用房问题。
(4)在危房、旧城改造项目富余房源。
第六条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户)承诺不需要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或安排住宅用地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再上浮30%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七条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户)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参照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进行评估补偿。被拆迁房屋原有宅基地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项目拆迁房屋因历史原因未落实回建地的,可采取住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安排回建住宅用地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条按本办法安置住宅用地建房、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还应付给被征收人(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补,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按8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8个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少于400元的,按400元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8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8元增加搬迁费。固定设施搬迁费按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申请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拆迁人负责,鉴定结果维持原估价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产权置换、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税费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户)回建房屋办理建设工程费用按附件3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仍按原规定执行。
?
附件:1.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2.固定设施搬迁(移装费)补偿标准
3.蒙山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户回建房屋办理
?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
?
?
附件1
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合法宅基地 | 600 | 以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政府批准文件(批准书)为依据(包括证内的生产性用地、建设用地)。 |
历史沿用的 旧宅基地 | 500 |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所建一直延续使用至今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房屋。 |
其他土地 | 60 | 未经审批的宅基地(临时搭盖的厂棚或建筑物);未经批准及逾期使用的生产性用地;不列入土地使用证的宅内天井、院坪、晒坪、园地及宅外边角地。 |
说明:本标准为选择1:1安置宅基地后剩余面积的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住房产权置换,计算被拆迁房屋宅基地补偿标准。 |
?
?
附件2
固定设施搬迁(移装费)补偿标准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备注 |
空调 | 分体式空调250元/台,柜式空调350元/台。 | |
闭路电视(宽带网) | 336元/户 | 参照新装线路补偿 |
独立卫星电视接收器 | 100元/台 | |
太阳能热水器 | 500元/台 | |
空气能热水器 | 200元/台 | |
液化气、电热水器 | 100元/台 | |
不锈钢水箱 | 100元/m? | |
固定电话 | 260元/台 | |
电表 | 530元/只 | 按缴费证 |
水表 | 250元/只 | 按缴费证 |
排气扇、吊扇、壁扇 | 50元/台 | |
抽油烟机 | 100元/台 | |
大型机械设备、设施 | 按市场评估价或协商确定搬迁补偿 |
?
?
附件3
蒙山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户回建房屋
办理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收费 依据 | 实收标准 | ||
回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原拆迁建筑面积 | 回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拆迁建筑面积 | ||||
原拆迁房屋办理 有规划许可证 | 原拆迁房屋未办理有规划许可证 | ||||
配套费 | 报建建筑面积×12元/㎡ | 蒙价字 〔2010〕 11号 | 全免 |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原规划许可证面积)×12元/㎡ |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12元/㎡ |
建材 占道费 | 报建建筑面积×6元/㎡ | 桂价涉字 〔1994〕 164号 桂财综 〔2007〕 55号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建筑垃圾 处理费 | 20元/吨 | 桂财综 〔2008〕 429号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10元/㎡ | 蒙政函〔2019〕 | 全免 |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原规划许可证面积)×10元/㎡ | (报建建筑面积-原拆迁建筑面积)×10元/㎡ |
来源:蒙山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