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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发布日期:2024-10-10点击率:78

  贺州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精神, 为做好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含)

  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

  行补偿。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 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降低征地补偿

  标准。

  二、 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 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 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 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

  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 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区)在制定具体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 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三)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 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 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 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 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全市各级财政、 自然资源、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 益的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 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县(区)人

  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6日

  来源:昭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