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重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我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2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三、征收耕地、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一级区片7万元/亩,二级区片6.3万元/亩。
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80%执行:一级区片5.6万元/亩,二级区片5.04万元/亩。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
五、原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标准随征地区片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一致。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乐政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分级表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标准对照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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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