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采用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本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制定和备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加快调整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制定时要确保门类齐全,类别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同时要对测算的补偿标准组织听证、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做到程序合法合规、标准科学合理。2024年2月底之前调整制定或重新公布,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
三、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我省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不足问题。
四、依法规范有序做好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土地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用地报批前,要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注: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不低于1.0;
(2)林地不低于0.7;
(3)未利用地不低于0.6。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3.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