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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发布日期:2024-12-13点击率:42

  布尔津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有关规定和《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严格界定土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范围必须限定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内。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27%:73%。

  二、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标准,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对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认真做好协调工作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顺利实施。县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林草、税务、农业农村、市监、统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认真做好衔接工作

  本次公布的布尔津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4年2月20日起实施。2024年2月20日之前,已组织报批的,仍按原协商标准执行。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来源: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