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清流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说明
2、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说明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清流县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相应的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但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他法定保护区不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范围内。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耕地年产值按1430元/亩。
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相同区域的征地项目采用同一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标准,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不进行征地个案补偿费修正,即征收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农用地可直接套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附件2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表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表
土地类别 | 修正系数 |
耕地 | 1.00 |
园地、经济林地 | 0.40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25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表2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元:元/亩
区片级别 | 区片级别范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补偿费(40%) | 安置补助费(60%) | 备注 |
一级 | 龙津镇(城东村、城南村、蔬菜村、南岐村、桥下村、供坊村)。 | 50000 | 20000 | 30000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二级 | 嵩溪镇(嵩溪村、农科村、黄沙口村);嵩口镇(嵩口村);灵地镇(灵地村); 长校镇(长校村);赖坊镇(赖武村、赖安村);温郊乡(小池村);林畲乡(林畲村);田源乡(田源村);沙芜乡(铁石村);余朋乡(余朋村);李家乡(李村村、鲜水村);里田乡(里田村)。 | 36100 | 14440 | 21660 | |
三级 | 龙津镇(大路口村、严坊村、横溪村、俞坊村、暖水村、基头村、下戈村、拔里村);嵩溪镇(塘背村、元山村、青山村、青溪村、余坊村、阳坊村、时州村、伍家坊村、罗陂岗村);嵩口镇(马排村、高坑村、范元村、围埔村、沧龙村、邱寨村、高赖村、和元村、大元村、立新村、梓材村);灵地镇(灵和村、大坪村、杨源村、吉龙村、田中村、邓家村、马寨村、古洋村、步云村、姚坊村、青甲村、尤坊甲村、坑甲村);长校镇(留坑村、江坊村、茜坑村、下谢村、沙坪村、河排村、黄坑村、荷坑村、 黄石坑村);赖坊镇(东山村、南山村、姚家村、官坊村、陈家村、寨下村);温郊乡(桐坑村、温家山村、梧地村);林畲乡(岭官村、孙坊村、石下村、向阳村、曾坊村、舒曹村、石忠村);田源乡(田口村、廖武村、新村村);沙芜乡(洞口村、新矶村、上坪村、白塔村);余朋乡(蛟坑村、东坑村、芹溪村、太山村);李家乡(古坑村、河背村、罗坑村、长灌村、吴家村、早禾排村);里田乡(田坪村、深渡村、洋庄村、李坊村、廖坊村、卢水村)。 | 35750 | 14300 | 21450 |
表3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各地类修正值)
单元:元/亩
区片级别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类别 | 修正系数 | 征地补偿标准 | 土地补偿费(40%) | 安置补助费(60%) | 备注 |
Ⅰ | 50000 | 耕地 | 1.00 | 50000 | 20000 | 30000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园地、经济林地 | 0.40 | 20000 | 8000 | 12000 |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25 | 12500 | 5000 | 7500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5000 | 2000 | 3000 | |||
Ⅱ | 36100 | 耕地 | 1.00 | 36100 | 14440 | 21660 | |
园地、经济林地 | 0.40 | 14440 | 5776 | 8664 |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25 | 9025 | 3610 | 5415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3610 | 1444 | 2166 | |||
Ⅲ | 35750 | 耕地 | 1.00 | 35750 | 14300 | 21450 | |
园地、经济林地 | 0.40 | 14300 | 5720 | 8580 |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25 | 8938 | 3575 | 5363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3575 | 1430 | 2145 |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据县域辖区内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相应的测算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的标准。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费用,同一区片内不同项目征地都将采用同一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耕地年产值按1430元/亩。
1、青苗和地上附属补偿标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没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2、征收耕地(含水田、鱼塘、菜地、旱地)地面的青苗,按所划分的耕地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种植部分青苗的,按青苗面积比例进行补偿。
3、原属耕地,人工营建的鱼塘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4、成片果树规范种植管理的高产果园按面积计算(或清点株数,实地评估)给予补偿,各类青苗补偿标准详见表4;按常规技术管理的普通果园及零星种植、房前屋后的果树按株数(分大、中、小三类标准)计算补偿,各类果树青苗补偿标准详见表5。
5、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6、开荒地种植农作物的按1000元/亩补偿。
7、坟墓迁移补偿
(1)土坟每座1000元,砖混结构每座2000元。即指每座坟墓(洞穴)中,埋葬1个金斗或棺木。如洞穴中有增加安放金斗合葬的按其实际情况每增1个(金斗)加迁移补助费300元。安(悬)放于天然岩洞(阶)、路旁无挖洞穴的金斗,每个迁移补助费300元。
(2)土坟(洞穴)中葬埋棺木,且不能拾骸入金斗的,必需就地火化或到殡仪馆火化,每例另加火化补助费2000元。
(3)在迁坟公告限定期限内逾期未迁移的坟墓,作为无主坟墓处理。
8、插花土地按属地征收标准补偿。
9、本方案实施后,确需新架(埋)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管网、地下光(电)缆等设施的部门,应实行申请许可手续,未申请许可审批手续的,需要迁移时由各有关单位负责自行迁移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
10、在征地范围的非人居建(构)筑物和各种地面或隐蔽设施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强制迁移。对阻扰征地或拆迁工作和工程施工,围攻,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表4 高产果园和其他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标准 | 年平均亩产值 | 青苗补偿费 (×4倍) | |
葡萄 | 1450 | 5800 |
|
柑橘类 | 1400 | 5600 |
|
桃李类 | 1300 | 5200 |
|
梨类 | 1350 | 5400 |
|
其他 落叶果 | 1300 | 5200 |
|
油茶 | 800 | 3200 |
|
说明:
1、本表补偿标准适用于成片果树规范种植管理的丰产果园,管理差的果园不适用本表标准。
2、果园管理特好或特差的果园,按评估人员实地评估的金额给予补偿。
3、土地补偿费8580元/亩(1430元/亩×6倍)归集体,属自留山的土地补偿费30%归集体。
表5、 常规管理的果园及零星果树、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丛、根
规格品 种 | 柑橘类 | 梨 | 桃李萘 | 板栗柿 | 葡萄 | 鸡椿棕树 | 油茶(丛) | 桂花 | 毛竹 |
大 | 150 | 160 | 130 | 160 | 130 | 90 | 90 | 90 | 20 |
中 | 95 | 90 | 85 | 90 | 70 | 65 | 65 | 65 |
|
小 | 40 | 40 | 35 | 40 | 40 | 30 | 30 | 30 |
|
新植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10 | 10 | 母竹40 |
说明:
1、本表单价参照城南工业园的补偿标准,并在其标准上平均提高25%左右来确定。按常规技术管理的果园亦适用于本标准。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橘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指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指树冠直径1米以下(按规范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指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指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朴、银杏):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树高1-2米;小,指树高1米以下。
6、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堆种)的果苗、绿(麻)竹苗,视苗优劣,按2-1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7、径竹:直径1.5厘米以上的每根补偿2元。
四、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标准,不设定宗地征地补偿费修正体系,不进行征地个案补偿费修正,即:征收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可直接套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五、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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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清流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说明
2、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说明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清流县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相应的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但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他法定保护区不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范围内。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耕地年产值按1430元/亩。
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相同区域的征地项目采用同一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标准,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不进行征地个案补偿费修正,即征收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农用地可直接套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附件2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表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表
土地类别 | 修正系数 |
耕地 | 1.00 |
园地、经济林地 | 0.40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25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表2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元:元/亩
区片级别 | 区片级别范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补偿费(40%) | 安置补助费(60%) | 备注 |
一级 | 龙津镇(城东村、城南村、蔬菜村、南岐村、桥下村、供坊村)。 | 50000 | 20000 | 30000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二级 | 嵩溪镇(嵩溪村、农科村、黄沙口村);嵩口镇(嵩口村);灵地镇(灵地村); 长校镇(长校村);赖坊镇(赖武村、赖安村);温郊乡(小池村);林畲乡(林畲村);田源乡(田源村);沙芜乡(铁石村);余朋乡(余朋村);李家乡(李村村、鲜水村);里田乡(里田村)。 | 36100 | 14440 | 21660 | |
三级 | 龙津镇(大路口村、严坊村、横溪村、俞坊村、暖水村、基头村、下戈村、拔里村);嵩溪镇(塘背村、元山村、青山村、青溪村、余坊村、阳坊村、时州村、伍家坊村、罗陂岗村);嵩口镇(马排村、高坑村、范元村、围埔村、沧龙村、邱寨村、高赖村、和元村、大元村、立新村、梓材村);灵地镇(灵和村、大坪村、杨源村、吉龙村、田中村、邓家村、马寨村、古洋村、步云村、姚坊村、青甲村、尤坊甲村、坑甲村);长校镇(留坑村、江坊村、茜坑村、下谢村、沙坪村、河排村、黄坑村、荷坑村、 黄石坑村);赖坊镇(东山村、南山村、姚家村、官坊村、陈家村、寨下村);温郊乡(桐坑村、温家山村、梧地村);林畲乡(岭官村、孙坊村、石下村、向阳村、曾坊村、舒曹村、石忠村);田源乡(田口村、廖武村、新村村);沙芜乡(洞口村、新矶村、上坪村、白塔村);余朋乡(蛟坑村、东坑村、芹溪村、太山村);李家乡(古坑村、河背村、罗坑村、长灌村、吴家村、早禾排村);里田乡(田坪村、深渡村、洋庄村、李坊村、廖坊村、卢水村)。 | 35750 | 14300 | 21450 |
表3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各地类修正值)
单元:元/亩
区片级别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类别 | 修正系数 | 征地补偿标准 | 土地补偿费(40%) | 安置补助费(60%) | 备注 |
Ⅰ | 50000 | 耕地 | 1.00 | 50000 | 20000 | 30000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园地、经济林地 | 0.40 | 20000 | 8000 | 12000 |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25 | 12500 | 5000 | 7500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5000 | 2000 | 3000 | |||
Ⅱ | 36100 | 耕地 | 1.00 | 36100 | 14440 | 21660 | |
园地、经济林地 | 0.40 | 14440 | 5776 | 8664 |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25 | 9025 | 3610 | 5415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3610 | 1444 | 2166 | |||
Ⅲ | 35750 | 耕地 | 1.00 | 35750 | 14300 | 21450 | |
园地、经济林地 | 0.40 | 14300 | 5720 | 8580 |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25 | 8938 | 3575 | 5363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3575 | 1430 | 2145 |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据县域辖区内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相应的测算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的标准。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费用,同一区片内不同项目征地都将采用同一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耕地年产值按1430元/亩。
1、青苗和地上附属补偿标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没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2、征收耕地(含水田、鱼塘、菜地、旱地)地面的青苗,按所划分的耕地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种植部分青苗的,按青苗面积比例进行补偿。
3、原属耕地,人工营建的鱼塘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4、成片果树规范种植管理的高产果园按面积计算(或清点株数,实地评估)给予补偿,各类青苗补偿标准详见表4;按常规技术管理的普通果园及零星种植、房前屋后的果树按株数(分大、中、小三类标准)计算补偿,各类果树青苗补偿标准详见表5。
5、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6、开荒地种植农作物的按1000元/亩补偿。
7、坟墓迁移补偿
(1)土坟每座1000元,砖混结构每座2000元。即指每座坟墓(洞穴)中,埋葬1个金斗或棺木。如洞穴中有增加安放金斗合葬的按其实际情况每增1个(金斗)加迁移补助费300元。安(悬)放于天然岩洞(阶)、路旁无挖洞穴的金斗,每个迁移补助费300元。
(2)土坟(洞穴)中葬埋棺木,且不能拾骸入金斗的,必需就地火化或到殡仪馆火化,每例另加火化补助费2000元。
(3)在迁坟公告限定期限内逾期未迁移的坟墓,作为无主坟墓处理。
8、插花土地按属地征收标准补偿。
9、本方案实施后,确需新架(埋)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管网、地下光(电)缆等设施的部门,应实行申请许可手续,未申请许可审批手续的,需要迁移时由各有关单位负责自行迁移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
10、在征地范围的非人居建(构)筑物和各种地面或隐蔽设施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强制迁移。对阻扰征地或拆迁工作和工程施工,围攻,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表4 高产果园和其他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标准 | 年平均亩产值 | 青苗补偿费 (×4倍) | |
葡萄 | 1450 | 5800 |
|
柑橘类 | 1400 | 5600 |
|
桃李类 | 1300 | 5200 |
|
梨类 | 1350 | 5400 |
|
其他 落叶果 | 1300 | 5200 |
|
油茶 | 800 | 3200 |
|
说明:
1、本表补偿标准适用于成片果树规范种植管理的丰产果园,管理差的果园不适用本表标准。
2、果园管理特好或特差的果园,按评估人员实地评估的金额给予补偿。
3、土地补偿费8580元/亩(1430元/亩×6倍)归集体,属自留山的土地补偿费30%归集体。
表5、 常规管理的果园及零星果树、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丛、根
规格品 种 | 柑橘类 | 梨 | 桃李萘 | 板栗柿 | 葡萄 | 鸡椿棕树 | 油茶(丛) | 桂花 | 毛竹 |
大 | 150 | 160 | 130 | 160 | 130 | 90 | 90 | 90 | 20 |
中 | 95 | 90 | 85 | 90 | 70 | 65 | 6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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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40 | 40 | 35 | 40 | 40 | 30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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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植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10 | 10 | 母竹40 |
说明:
1、本表单价参照城南工业园的补偿标准,并在其标准上平均提高25%左右来确定。按常规技术管理的果园亦适用于本标准。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橘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指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指树冠直径1米以下(按规范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指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指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朴、银杏):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树高1-2米;小,指树高1米以下。
6、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堆种)的果苗、绿(麻)竹苗,视苗优劣,按2-1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7、径竹:直径1.5厘米以上的每根补偿2元。
四、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标准,不设定宗地征地补偿费修正体系,不进行征地个案补偿费修正,即:征收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可直接套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五、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