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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拟征补告〔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6-01点击率:10

  宁拟征补告〔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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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宁强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宁拟征告〔2026〕5号),并对涉及的土地进行了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宁强县毛坝河镇草川子农旅融合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法定可以征收情况。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面积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毛坝河镇草川子村,共计征收0.2146公顷,其中:农用地0.2146公顷(旱地0.1680公顷、乔木林地0.0219公顷、田坎0.0247公顷)。

  东:邻草川子村毛草路;

  西:邻草川子村林地;

  南:邻草川子村集体土地;

  北:邻草川子村集体土地。

  具体位置与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示意图。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强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4〕13号)公布的宁强县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一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毛坝河镇草川子村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耕地32440元/亩、种植园用地25950元/亩、林地9730元/亩、草地8750元/亩、未利用地3240元/亩。同一区片其他地类参照耕地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53号)、《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中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4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汉政办发〔2012〕2号)规定,宁强县人民政府按照20000元/亩足额落实资金解缴到被征地农民社保专户。

  四、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为主社保安置为辅。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无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

  五、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4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6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宁强县统一征地办公室。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不服,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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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宁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强县2026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宁强县毛坝河镇草川子农旅融合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6〕12号)

  2.拟征收土地示意图

  宁强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7日

  来源:宁强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