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万年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基于地方实际,出台了《万年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操作规程》,提出四个四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四项登记原则:即依法登记原则、依申请登记原则、房地权利一致原则、尊重历史,稳妥推进原则。
暂缓登记发证的四种情形:一是土地权属及地上产权有争议的;二是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三是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D级危房);四是其他暂缓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发证的四种情形:一是非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违法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二是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三是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市、县政府面积标准的部分;四是小产权房。
确权的四个阶段:一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二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三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四是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来源:土地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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