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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确权,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确权的权利主体是谁?
发布日期:2019-10-25点击率:1037

  我们知道,对于农民朋友而言,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确权能够依法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权益。土地确权,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

  一、土地确权实测面积少了怎么办?

  若实测面积少了,集体有机动地的,能补足就补足;若集体无法进行调整的,那就不调整,只能维持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怎么办?

  一般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变多或者变少,只要误差在5%以内,与原来的土地面积相差不是很大的话,基本上不用担心。但若是多出来的土地或者少了的土地数量较大,就要申请重新进行实测勘查,并在现场进行监督。

  若确实数据属实,那这就是最终的确权面积。因为以前的土地证上的面积多是人工拿皮尺测量,而现在都是采用的卫星定位测量,本来测量上的误差就不能够有效避免,只能尽可能精确,

  因此若本次确权土地多了,只要在确权证上注明“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就行了。

  三、土地已确权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

  土地确权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四、办理土地确权的流程是什么?

  若要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申请确权。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前期准备:

  宣传、业务培训、制定政策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

  (二)调查摸底:

  对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等方面情况和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填制《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国土部门处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分组形成优于1:2000分辨率的基础工作底图,开展核查公示。

  (三)实测确认: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并且标注好编码,完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实测并公示确认,来完善承包合同。

  (四)登记颁证:

  村镇将登记要件上报县级政府申请登记,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的政府来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公示。

  (五)建立档案:

  镇、村级要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册等档案,县级逐户建立起登记簿纸质和电子档案,相关登记资料要一并存档备查,并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

  (六)检查验收:

  逐级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经费拨付是否及时、合同证书是否到户、测绘面积是否准确、档案是否齐全规范。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