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关于空闲院落,土地使用权系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并非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关于无证未登记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证据或依据证明其无证未登记房屋属于依法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岭,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袁家健,区长。
再审申请人韩岭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行终2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智明、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岭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和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理由是:应对空闲院落以及无证未登记房屋进行补偿;红桥区政府违反了就近或原地安置原则;分户评估报告缺少必备项目。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及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关于空闲院落,土地使用权系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并非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关于无证未登记房屋,韩岭未向红桥区政府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证未登记房屋属于依法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地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平房住宅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韩岭可向红桥区政府成立的工作组申请认定未登记房屋。
其次,鉴于天津市市区可利用土地少的实际情况,涉案项目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属于就近地段。该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居住环境规划布局合理,交通便利,规划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功能齐全,配套设施齐备。红桥区政府所补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并不损害韩岭的合法利益。
再次,红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己向韩岭送达,该报告单己告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韩岭在收到评估分户报告单后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属于自动放弃相关的救济权利。
综上,韩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韩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记员 卫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