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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十年代的老房子也算违建要拆除?是不是“违建”不能一概而论
发布日期:2022-02-21点击率:656

  实践过程中,许多律师朋友可能在办案的过程中会发现,许多案件都是关于违建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据陕西的一位当事人反映,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自己觉得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太低了,于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与拆迁方协商补偿,可是并没有结果,没想到在其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的第四天,相关部门口头上告知自己的房屋没有证,是违法建筑并对自己做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该当事人在三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强拆。

  因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相关部门便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村民的房屋。

  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十分地痛苦,自己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在没拆迁的时候啥事也没有,也没有人来询问,更没有人上门来查,怎么一遇上拆迁全成了他们口中的“违建”了呢?

  事实上,在房屋拆迁中,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其中就有上述情况,拆迁方为了以低成本征收或是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达到征收目的,通常会将被征收人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是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补偿。

  虽然说,《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其实,导致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因素有很多种,不能因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就将老百姓辛辛苦苦建造的房屋,在未考虑任何因素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是零补偿的给拆除,这种行为显然过于冷酷,过于无情。

  国务院590号令中就有明确规定,在征收时,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要依照法律法规先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调查房屋是违法建筑还是合法建筑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设时间等因素进行,不能单纯的以有证或无证来认定被征收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合法建筑,否则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极其不公平的。

  而且,即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总之,最主要的是,我们看待问题要从实际的情况出发,不能想一出是一出,不能因为无证就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给拆除,更不能因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就以拆代拆迁,这样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七、八十年代的房屋未登记多数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所导致的。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我们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规范几十年前人们的行为,避免给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最后,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权益,万不可盲目地跟风及拖延,以免对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