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非法强拆合法房屋,相关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征收房屋被强拆后,老百姓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相关部门赔偿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当然了,在要求赔偿之前,需要先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就可以向赔偿机关申请赔偿。
一般情况下,多数赔偿机关会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比如凯诺律师代理的赔偿案件中就有这样的情况。
黄先生是宝鸡市人,其在当地有一套房屋、一个地上车库和一间地下储藏室,后来该房屋被相关部门征收。2012年3月,拆迁改造指挥部分别制定了《xx市综合体拆迁改造项目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等文件。
但在补偿阶段,黄先生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相关部门拆除了黄先生的房屋。黄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黄先生所在地走访、调查,并对证据材料分析后,指导黄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黄先生依据有效的判决书向赔偿机关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但是相关部门却以赔偿义务机关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随后,黄先生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当赔偿机关不予赔偿时,我们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那么,在法院受理后,又怎样确定赔偿范围呢?
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那么,哪些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呢?
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虽非既得但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比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而这些补偿款项,如果没有相关部门违法行政强拆的介入,那么当事人必定也可以通过拆迁补偿程序,获得法定标准范围内的相应补偿。
我们回到上述案例,本案中,虽然黄先生并不符合补偿安置办法给予搬迁奖励的条件,但是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可以酌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可按黄先生住宅面积来计算临时安置费用。对临时安置费计算节点可确定为从黄先生房屋开始被断水断电而无法居住搬出至判决之月。
而对于地上车库和地下储藏室,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是经过了卖方的认可,因此黄先生同样也享有该项赔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撤销了赔偿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判决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的三十日内对黄先生赔偿xx万元。
一般而言,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应当秉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赔偿数额不低于补偿安置方案中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的原则,这也是为了体现对被侵权人的关爱和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违法强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盲目地采取措施,这也是我们一直在强调的,而对于一些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问题,需要积极地配合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以正确、合理、合法的方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