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办条件已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3.共有人增加、减少或共有份额增加、减少的;4.继承、受遗赠取得的;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如果申请人是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关系材料;如果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关系材料;
五、转移原因材料,按照不同情形提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区分以下情形提交材料:
1.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应按照海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办事指南承包经营权与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事项的其他方式承包内容提交材料,并提交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归属的书面约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流转的,应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提交其他流转合同、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归属的书面约定、同时应按照《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规定的权限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通过批准取得的,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提交转让合同或(入股)协议;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随之转移的材料;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
4.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另属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转让其享有份额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书面材料;
5.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六、属于公益林的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公益林流转的文件;
七、以划拨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提交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审批结果和出让金补交凭证;
八、经批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用于种植森林、林木的,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求提交契税、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
九、设有抵押权的,需注销抵押权或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的书面材料。
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其他说明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取费用
咨询、办理电话:0898-63828389、63820740
办理地点:定安县政府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来 源:中共定安县委组织部、定安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