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颁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五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申请。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
(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由登记机关向权利人(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新建房屋,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时,应提交:
(一) 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二) 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批准建房有关证明;
(三) 房屋峻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自检报告;
(四)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五) 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因依法继承、受让或者抵押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利发生转移,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转让协议;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转移的证明;
(五)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除提交房屋权利证书外,还应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相关证明。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设定抵押权,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除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有关证明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合同中应载明抵押物为集体土地上房屋;
(二)合同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三)设定他项权利时,应有土地所有者或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四)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 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合同、协议、 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伪照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30日内核准 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15日内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三条 下列集体土地上房屋不予登记:
(一)违反规定建设的;
(二)室内净高不足2.2米的;
(三)墙体用非正规建筑材料维护而成,屋顶用塑料板、石棉瓦或其他临时遮盖物的;
(四)非农业户口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
(五)权属有纠纷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登记的。
第十四条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律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