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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萍乡出台《意见》,着力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
发布日期:2023-08-16点击率:95

  【萍乡市】萍乡出台《意见》,着力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

  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如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

  等手段攻坚克难

  确保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能得到妥善化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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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化解全市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的指导意见》,积极化解我市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萍乡市中心城区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历次会议有关精神,聚焦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办证难”,通过全面摸排、研判分析,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攻坚克难,确保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能得到妥善化解。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统筹兼顾,尊重历史,照顾现实,解决遗留问题;坚持民生优先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购房人无过错的,实行购房人办证与追缴项目建设单位税费、追究相关责任相分离,购房人办证与项目整改相并行,“先办证、后完善、再追责”;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先易后难,一事一议,逐个会商,成熟一批解决一批,分期分类分步处理化解遗留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解决全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2021年1月4日前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商业、办公以及已建成投产的工业等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但“小产权房”、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房屋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等情形,不纳入此次化解范围。

  四、处理意见(一)化解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1.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由两个或两上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灭失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没有继承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以栋为单位选出的业主代表完善相关手续,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代为完善相关手续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二)化解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3.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等项目,经有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为开发建设单位按现状补办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用途变更的,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已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未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屋用途与总土地用途不一致时,按照房屋用途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经有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5.对于2021年1月4日前建成除前文第3、4条的其他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为开发建设单位补办用地手续;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注销、吊销等原因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经有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为项目补办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6.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人申请完善不动产登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按房屋登记用途依法办理划拨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权利人申请办理出让性质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按出让土地性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三)化解未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7.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项目,在资规、城管等部门对违法建设处置完成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现状出具符合规划核实意见。(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城管局)

  8.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四)化解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

  9.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但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房屋,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对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需要办理消防验收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在确保房屋基本符合消防安全前提下,简化程序,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应建未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修建或者补建,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本单位同期实施的项目限期补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批准进行登记;无法补建的,按历史同期当地的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已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但防空地下室未修建、修建面积不足或已建成的工程不符合人防战术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由人防部门对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按照批准应建的面积补建人防工程,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国动办)

  11.确因建成年代较早等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监督机构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备案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监督机构未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由申报主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建成时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等标准进行判定。鉴定结论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备案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鉴定结论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由申报主体委托专业机构提出整改加固措施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应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由住建部门根据整改后情况出具书面备案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化解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及行政罚款等问题

  12.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行政罚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费用的,应依法予以追缴;确无法追缴到位的,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也可报经有权限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证缴分离”方式,在有关部门依法追缴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在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及行政罚款未缴清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前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单位自有部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或者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3.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税务局)

  (六)化解住房、土地被开发企业抵押及司法查封的问题

  14.对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未解除抵押而对外违规销售的,必须限期还款解除抵押权。抵押权不能解除的,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协商,在明确置换抵押物和依法收回抵押贷款方案,由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后,依法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5.对于开发企业因债务等原因不动产被法院查封的,必须限期清偿债务解除查封;对于开发企业因债务纠纷涉及不动产诉讼的,必须依法加快司法审判。查封难以解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协商,明确置换查封标的和依法追债方式,经债权人同意解封,由法院裁定解封后办理登记。(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七)化解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的问题

  16.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若权利人申请将用途调整一致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房屋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房地用途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经依法公告无异议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划拨土地还需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收益金。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办理。(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17.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物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补办条件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收益金,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建设用地中未超出宗地范围的合法建筑物可先行依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八)化解开发建设主体配合不积极、整改不到位、恶意欠缴税费的问题

  18.符合此次化解范围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要履行申请主体责任,不得因涉及缴纳税费、整改和处罚等原因撤销登记申请,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大追缴力度,对于开发商恶意欠缴税费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追缴。对拒不配合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按照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 31 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行联合惩戒;追缴未果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按程序申请法院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强制执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