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居住区土地确权问题
一些地方推行合村并组建设集中居住区,往往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然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对此,成都市一些区县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时进行了探索,在村民议事会中进行了明确:在同一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旧宅基地复耕后归原宅基地农户,给集中居住区农户发放宅基地使用权;集中居住区是跨组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给村集体,跨村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给乡镇集体,同时给集中居住区农户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二、户口迁出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在一定条件下仍享有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如果村民全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面临改变。建议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后,不应再以户口作为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依据。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