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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已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03-15点击率:101

  发包方已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怎么办?

  试点中发现,少数地方的发包方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作的情况。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通过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特殊类型的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已纳入城镇规划区”的承包地。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已取得征占用手续的,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对已列入城镇规划区,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的,农村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不再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范围;否则,即使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但尚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仍需对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以租代征”土地。企业或者其他业主以租代征农村土地,其实质就是土地尚未征占,对于这部分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向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精神,承包期内,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复垦”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房屋占用承包地,旧宅基地复垦还耕后,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确权确股不确地有什么政策规定?

  2014、2015两年的中央1号文提出“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但要“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2014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提出“在珠三角核心区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没有改变用途的耕地要尽可能确权确地到户;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可考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股份比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权到户。珠三角核心区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其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并逐级报所在镇、县、市三级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从中央和省的政策看,是允许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做法,但是有三个条件限制:

  一是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是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不是所有珠三角核心区都可以搞确权确股不确地,而是在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开展;

  三是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确股。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