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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村民铁蛋将自己承包的2.11亩土地作价1万元一次性转让给同村村民李建,并由村主任执笔,代表村委会制作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李建付清转让款,铁蛋也交付了该承包地,但双方没有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后来,这块承包地由于修路被征收,因承包地经营权仍登记在铁蛋名下,村委会就将补偿款发给了铁蛋。李建不服,认为自己才是承包地的经营权人,征收补偿款应由自己享有。那么,李建的说法有道理吗?
高级法官王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铁蛋和李建的流转协议是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会执笔的,显然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已经知晓并同意铁蛋转让承包地,依据上述规定,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这一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登记只是进一步的确认。如果承包地经营权向本案一样转让了,那么铁蛋和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李建和村集体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并取得承包地经营权上的权利。这里面关键的环节是需要村委会同意,是否登记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登记只是一个进一步确认的程序。承包地被依法征用,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的李建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本案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应归受让方李建享有,铁蛋应返还李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