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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类型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调整
发布日期:2024-05-07点击率:106

  对各种类型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调整

  一是土地总登记。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定义为土地总登记,而不再指初始登记。初始登记被赋予了另外的含义。

  二是初始土地登记。如前所述,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初始土地登记等同于土地总登记。但是在《土地登记办法》中,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三是变更土地登记。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但《土地登记办法》将变更登记仅局限于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概念的内涵大大缩小。

  四是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登记规则》中没有对注销登记作出明确定义,《土地登记办法》将注销登记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但实质含义与《土地登记规则》注销登记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