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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洪泽法院依法执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12-22点击率:1634

  近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民生、涉高度危化物品案件。自12月19日起,经过300多名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为期两昼夜的艰苦奋战和强制执行,至20日晚该场地顺利清出,一起牵延数月的大案、难案成功执结。

  据悉,该案的执行难度很大,一是主体特殊,被执行人为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年龄较大,公司资产与其家庭混同,利害关系人较多;二是执行标的为液化气罐体、管线等专业性强、危险程度极高的物体;三是由于被执行人多次抗拒执行、情绪态度偏激,而且其场地的清出直接影响到洪泽区西七道大桥的收尾工程和早日通行,群众关注度十分高、引发议论较多。为此,洪泽法院在市中院的指导和区委的领导下,多次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和协调相关问题,邀请了专家团队进行执行预案论证、聘请了省内知名的专业拆解公司,并协调了消防、质监、医院及公安、城管等多部门进行现场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为保证执行活动和程序的合法性,洪泽法院还特别邀请两名区人大代表、两名检察官和两名公证员现场监督。

  1996年11月5日,原洪泽县高涧镇淮宝二村村委会(现已并入临河居委会)与原洪泽县东风液化气站(现液化气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约定淮宝二村提供位于砚临河东侧、寓圩堆约50米处,向东宽25米,良种场通往砚临河路西头北侧排涝沟北沿,向北长90米,面积约3.375亩地(即高良涧街道干校路(现淮宝路)5号的场地)供液化气站使用;液化气站每年支付乙方租金3.375万元;租用期限为20年,从1996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2015年6月18日,临河居委会向液化气公司送达《终止合同通知》,告知其2016年11月8日到期后将收回土地,不再对外承包租赁。但到期后,液化气公司未能将土地交还临河居委会,经多次交涉无果,诉至法院。

  2017年2月,原告临河居委会向本院提起诉讼,洪泽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洪泽县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位于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干校路(现淮宝路)5号的场地;二、被告洪泽县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临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土地使用费(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搬迁之日止,按每年3375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临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8月,被告液化气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同年9月,淮安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液化气公司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临河委员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泽法院于2017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要求液化气公司迁出位于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干校路(现淮宝路)5号的场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2017年8月29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液化气公司门口张贴搬迁公告,限被执行人液化气公司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迁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搬离,公告也被撕毁。执行过程中,洪泽法院多次前往液化气公司与其法人代表周景某及其公司股东周某东、周某洪等人谈话,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并明确释明如果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如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周景某等人表示对上述措施都清楚,并明确表示不搬迁,周某东、周某洪等人还在门口及公司内悬挂横幅公开抗拒。

  2017年9月4日,洪泽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液化气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周景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被执行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2017年9月28日上级法院驳回复议。但被执行人液化气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景某等仍旧既不履行,也不缴纳罚款。

  2017年12月8日我院再次催办被执行人搬离,并再次张贴公告,限其公告之日当日迁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同时,执行人员找到周某洪等人谈话,希望其能改变态度,主动履行。被执行人液化气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景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东、周某洪等相关人员仍旧拒不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液化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景某、实际经营人周某东、周某洪共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情节严重、负面影响较大,其行为均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12月15日,洪泽法院已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同时,对涉案工地上的违建物及液化气罐休、管线进行拆除,将场地依法清出返还申请人。

  此案的成功执结再一次向那些无视法律威严、消极抵制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了严正警告,对那些没有法律依据、漫天要价索求不当利益的“钉子户”给予当头棒喝,同时也明确提示大众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要把土地租赁当作土地征用,不要利令智昏,无度索求无法律依据的所谓利益,不要缺失对法律的起码敬畏,否则,等待你的只能是法律的无情霜刃。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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