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办住房改建租赁住房的标准。
根据通知,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主要居住区域周边,次干道、支路沿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在符合城市规划、保持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可改造为租赁住房,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已建成且闲置;拥有合法权属证书;改造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房间数量超过10间(含),改造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改造后加建燃气设施设备的,符合《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改造后不得分割出售或分割抵押。
通知明确,新建的成套租赁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同时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完善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国有企业自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赁专营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应面向社会出租,不得对外分割销售或转让,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予以注记。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销售。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或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2017年7月,武汉入选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目前,武汉已搭建起国有租赁平台,住房租赁试点企业超过56家,试点项目超过14个。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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