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某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承包了游仙区某村的土地,土地用了不给钱不说还跑路。该村100余户村民因讨要不到土地租用费,集体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100余户村民与被告绵阳市某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被告将案涉土地返还村民,并支付2016年10月至今的土地流转费。
拖欠租赁费百余村民集体上诉
2010年,绵阳市某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打算将村里的土地承包下来进行农林业开发,于当年10月通过该村村民委员会及各社牵头,与100余户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村民采用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该公司经营,流转时限为50年,水田按照每亩每年450元计算,旱地按每亩每年200元计算,土地流转租赁费以现金支付,并约定了支付周期。合同还约定,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按时缴纳土地流转费,村民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流转土地。
合同签订后,100余户村民向该公司通过村社统一移交了土地,该公司也支付了6年的土地流转费用。转眼就到了2016年10月,该公司该向村民支付第二次土地流转费用了,但迟迟未支付,同时该公司在该村投资的农业项目也已经停止经营,公司无人值守。100余户村民遂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
今年7月,游仙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100余户村民通过村社向公司统一移交了土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而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且目前该公司迁移新址不明,案涉农业项目已实际停止经营,违反了合同约定,村民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应予允许。
游仙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该村100余户村民与被告绵阳市某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被告将案涉土地返还村民,并支付2016年10月至今的土地流转租赁费。来源: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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