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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村集体土地拒不返还,洪湖法院依法强制迁出
发布日期:2022-03-09点击率:428

  2月28日,洪湖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对一起涉案土地及房屋进行强制迁出。此次执行行动由市委政法委统一指挥协调,市法院出动执行干警和法警40余人,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新堤办事处、市公证处协助配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最终取得圆满成功。

  案情简介该案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09年,洪湖市某村实业公司与卢某某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合同》,将该村一处5670平米的土地及土地上的316平米的门房、库房、办公室等房屋租赁给卢某某,租赁期限9年。租赁期满后,该村实业公司欲收回租赁物,双方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资产租赁经营合同》解除,判决卢某某返还该村租赁物土地和房屋。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卢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洪湖法院研究决定,对被执行人卢某某采取强制迁出措施。2月28日上午8时30分,洪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鹏向参加此次集中执行的干警作战前动员,随着“出发”一声令下,全体执行干警和法警分乘六辆警车,按照预定方案奔赴涉案土地现场,准备进行强制迁出。

  到达目的地后,法警迅速拉起警戒线,公安、城管部门配合现场警戒。执行干警分成五个小组,对涉案土地上的16个库房进行贴标,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依次打开库房大门,对库房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库房内潮湿昏暗,电动车、化肥、农药等物品五花八门、摆放杂乱,执行干警不怕脏、不怕累,逐一清点、拍照、登记,确保物品详细统计在册、细致归纳分类后,实施搬迁。场面井然有序,行动迅速,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洪湖法院本次执行行动前期准备、现场行动、执行规范等予以高度评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经过9个小时的高强度工作,洪湖法院成功迁出涉案土地及房屋,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拒不执行行为,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