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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法院督促执行一起因失信引起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2-03-11点击率:344

  简要案情申请执行人包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系老乡,2017年农历12月份,申请执行人承租了青海省某地种植当归,于2018年4月份申请执行人包某将其承租的土地转租给被执行人刘某,因双方系老乡随口头达成转租费3000元,并于2018年年底付清的协议。

  协议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刘某于2021年11月27日清偿申请执行人包某土地租赁费3000元,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刘某依然没有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包某于2022年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当天给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通过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当天履行了义务。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据不履行执行和协议等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法官结语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首先,做人是否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品德修养状况和人格高尚的表现;其次,做人是否诚实守信,是能否赢得别人尊重和友善的前提。

  被执行人要认识到自己如果不履行义务,不但要面对社会道德的否定,更为严重的会被人民法院进行信用惩戒,甚至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子女升学、就业等。

  来源: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