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3起土地租赁纠纷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九所法庭庭长李博英快速调解了3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使各方当事人原本尖锐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1998年6月,利国镇某村委会将2.6亩、3亩、3.3亩土地分别租赁给了本村委会的蔡某等3人用于养殖虾、蟹,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期为20年。2018年6月,租赁期届满后,蔡某等3人一直占用涉案地,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但蔡某等人依然未支付租金,严重损害某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为此,某村委会在多次与蔡某等人沟通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九所法庭受理该案后,李博英认为本案虽然涉及的标的不大,但处理不好则容易激化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进而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不能将此案一判了之。于是,李博英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听取双方诉求,理清矛盾焦点,根据实际制定调解计划。在李博英一番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某村委会、蔡某等3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并将土地返还给某村委会使用。3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化解。本文转自: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