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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潞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3-03-03点击率:153

  西潞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规范村级集体土地、资产等经营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关于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问题整改落实〈关于治理基层涉地乱象和涉地腐败的意见〉〈关于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内部约束监督的意见〉的工作分工方案》(京政〔2019〕21号)、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修订版)》(房农组办发〔2021〕5号)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加强“村地区管”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村集体所拥有的农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涉地资产。

  二、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发包)流程

  (一)报审程序

  1.村级申报。村级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事项由村党组织提议,经村三委(两委)商议后,报街道审核。

  2.街道审核。各相关工作组对所有村级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事项的土地性质、产业业态、土地用途、合同期限、地上建(构)筑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关键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1)农用地面积20亩(含)以下的,必须在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基础上,由经济管理组组织各相关工作组召开土地出租联席会,由街道审批。

  (2)农用地(含四荒地)面积20亩以上100亩(含)以下续租的,租赁期限必须在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内,必须在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基础上,不在《北京市创建“基本无违法建设区”三年行动计划》下发的“手续待核查建筑物底图”中,不在房山区卫片执法台账和督查执法台账中,在各相关工作组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街道审批,审批后7日内到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农用地因规划用途调整改变地性或为重大项目预留用地,不允许续租。

  农用地(含四荒地)面积100亩以上续租的,农用地(含四荒地)面积20亩以上新租的,必须在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基础上,在街道审核后,一律报区农业农村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租的,租赁期限在3年以内的,用途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不在《北京市创建“基本无违法建设区”三年行动计划》下发的“手续待核查建筑物底图”中,不在房山区卫片执法台账和督查执法台账中,租赁期内不再增加任何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的,在各相关工作组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街道审批,审批后7日内到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租期限在3年以上和新租的,在街道审核后,一律报区农业农村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3)房屋资产续租的或新租的,租赁期限在3年以内的,在中心城区并符合分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租赁用途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不在《北京市创建“基本无违法建设区”三年行动计划》下发的“手续待核查建筑物底图”中,不在房山区卫片执法台账和督查执法台账中,在各相关工作组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街道审批,审批后7日内到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房屋资产续租的或新租的,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的,在街道审核后,一律报区农业农村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村级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事项年租金在五万以下报街道主任办公会审批,五万以上(含五万)报街道工委会审批。

  3.区农业农村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街道的申请材料后,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意见。各单位一致同意后,区农业农村局向街道反馈有关情况,并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4.区政府专题会审核。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题会会议纪要。

  5.履行“三资”监管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村级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事项按照不同标准,经街道审批和政府专题会审核通过后,各村召开党员大会和社员(村民)代表大会,最后将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进行公开。由经济管理组监督、指导各村履行“三资”监管程序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签订规范的农村经济合同,并将村级土地、资产出租(发包)申请审批表、街道审批意见、村民代表会决议、正式合同等录入房山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平台备案。

  6.办理相关手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事项审核通过后,街道要指导村集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利用农用地建设设施农业的,到区农业农村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房山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房山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委、区经信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报审材料要求

  村级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事项应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材料如下:

  1.街道书面意见(应包括基本情况、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出租(发包)意见及原因说明等,文末应单独成段,说明“需提请审议的事项”)和街道主任办公会会议或工委会会议纪要。

  2.地类证明和土地利用规划图。

  3.村级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申报表。

  4.地上有建(构)筑物或林木等集体资产的,应提供资产报告单和使用权证复印件,没有使用权证的由村委会出具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5.规范的合同文本(草本)。

  6.承诺书: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的书面承诺。

  7.报审要求。

  (1)村级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事项应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租赁性质合同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年,其中:已纳入确权范围的农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及涉地资产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5至10年。租赁期限超过10年的重大项目,由区政府专题会“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2)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的规模效益,不得化整为零出租(发包)土地,不得刻意将成宗连片土地切块分割为20亩(含)以下,变相逃避区级审核。

  (3)对于一年内一个村对同一承包(租)主体出租(发包)多笔散碎农用地,单笔土地面积较小,但总面积在20亩(不含)以上的,各村在统一梳理汇总后,形成整体运营方案(土地性质、承包费(租金)标准、期限、业态要求等),由街道报区农业农村局。

  (4)本办法中的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只限于采取承包和租赁方式经营,暂不得采取入股、联营、出让、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其他方式经营(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除外),采取其他形式经营要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按照届时政策另行规定。

  (5)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各种材料,必须加盖办事处印章并注明负责人和联系人。街道审批20亩(含)以下出租(发包)的农用地,要认真审核村集体上报的材料,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治理违法建设发生的根本措施,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经济管理组:负责审核汇总各村的申报材料,征求各相关工作组意见,组织召开联席会,指导村集体依法合规履行“三资”监管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后签订合同,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各村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

  城乡管理组:负责提供地类证明等相关土地管理资料;加强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负责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经济发展组:负责是否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审核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宾馆、住宿等工作。

  文体工作组: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相关审核等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组: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做好水影响评价和占用水利工程、占用林地及树木、林木伐移审核(批)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生态环境组:负责监督指导垃圾分类、“门前三包”等相关工作。

  社会治理组:负责协调上级交通部门给予办理交评相关手续。

  综合执法队:负责制作违法建设相关手续工作。

  政法工作组:负责审核合同条款、指导合同所涉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工作组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监管职责。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出租(发包)事项审核通过后,各相关工作组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加快各项工作进度。要加大日常督导和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土地用途、建设手续不全或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坚决杜绝违法建设和侵害村集体利益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对农村经济合同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农村经济合同清理工作,对于期限过长或条款不完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监督指导各村及时整改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村在合同签订后,要充分发挥集体土地管理主体的作用,加强对投资方的监督,确保投资方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开发或撂荒集体土地的,村集体要及时解除合同,无偿收回集体资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工作组、村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村级集体土地的日常管理。对于以村委会名义私自出租(发包)集体土地或“化整为零”逃避区级审核等违纪违规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并移送街道纪工委严肃处理,造成农村集体重大财产损失的,由街道纪工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修订办法由西潞街道经济管理组负责解释。

  六、本修订办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实施,原试行办法废止。

  来源:北京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